為進一步提高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骨干企業,打造一批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示范園區,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集聚發展,2023年10月初,《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單位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本辦法所稱的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單位(以下簡稱自治區示范單位)是指在自治區范圍內,獲得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園區、示范企業稱號的單位。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該辦法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全文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單位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自治區生態立區戰略,進一步提高我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工業固廢綜合利用骨干企業,打造一批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示范園區,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集聚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關于加快推動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的實施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工業強區五年計劃的實施意見》《自治區“十四五”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工作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單位(以下簡稱自治區示范單位)是指在自治區范圍內,獲得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園區、示范企業稱號的單位。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條 自治區示范單位認定的評審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園區、企業自愿開展自治區示范單位認定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示范單位產業重點方向及任務:以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等工業廢渣,及利用廢舊金屬、廢舊動力電池、廢塑料、廢舊瀝青路面、廢輪胎、廢礦物油、酒渣等再生資源類的綜合利用為重點,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骨干企業,打造一批示范園區,推動工業固體廢物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技術裝備研發、工藝創新,加快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大力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完善綠色產業鏈,推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自治區示范單位認定的評審和監管工作,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自治區示范單位的培育、申報工作,并協助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園區申報條件。
1.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2.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已有一定基礎,年資源綜合利用總量60萬噸以上,綜合利用率高于自治區平均水平。
3.園區內有2家以上工業資源綜合利用龍頭企業,形成協作配套的綜合利用產業體系。
4.已制定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相關規劃或工作方案,并納入當地總體發展規劃。
5.已實施或擬實施一批跨企業、跨行業、跨區域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化項目,建立工業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檢驗檢測、信息咨詢、人才培訓、融資服務等平臺。
第七條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企業申報條件。
1.在自治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3.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重點方向。
4.生產工藝、技術水平及資源綜合利用效率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工業固廢年利用量不低于5萬噸;廢舊金屬年利用量不低于3萬噸。
5.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生產過程重視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工作,有一定的綠色發展示范作用。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初審。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含寧東基地,下同)組織轄區企業和園區自愿申報。具備申報條件的園區填報《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園區申報書》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企業填報《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企業申報書》報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初審意見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復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聘請專家,對通過初審的園區和企業開展審核評價,提出擬認定名單,征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
第十條公示。通過審核程序的園區、企業名單在自治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開展復審與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授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當年認定的示范單位授牌表彰,向全社會發布示范單位名單,并在資金安排和項目申報等方面給予支持,推薦申報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單位和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把認定工作作為推動工業固廢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抓手,及時掌握示范單位資源綜合利用工作進展情況,督促示范單位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提升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總體水平。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單位的動態監管,及時報告示范單位重大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自治區示范單位的稱號:
1.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2.停工停產一年以上的。
3.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4.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5.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6.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
第十四條 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自治區示范單位的稱號:
1.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2.園區合并或撤銷的。
3.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
第十五條被公告撤銷的自治區示范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自治區示范單位。自治區示范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企業申報書編制提綱
2.自治區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園區申報書編制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