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貴州工業綠色發展,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中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旨在建立貴州省科學規范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積極主動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條 在貴州省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是指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對綜合利用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動。
第五條 評價工作按照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評價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本實施細則管理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范化、綠色化、規模化發展。
第七條 納稅人對應稅工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評價管理規范。
第八條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等有關規定,向稅務主管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九條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在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年以上業務經驗,熟悉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和規范;
(二)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不少于8人,從事專業包括資源、環境、財會等,評價機構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四)與委托評價的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生產、銷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關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條件;
(六)無不良執業記錄,信用良好。
第十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發布評價機構推薦名單,對評價機構加強動態管理,實行推薦名單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符合推薦條件的評價機構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申報材料,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局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出具推薦意見,隨同申報材料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評價機構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評價機構申請報告;
(二)單位基本情況;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從事資源、環境和財會等相關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
(五)承擔資源、環境等相關行業服務材料;
(六)有關管理制度及內控程序;
(七)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評審活動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確定評價機構擬推薦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向社會推薦,將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等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出具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并承擔責任,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企業自愿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自主選擇評價機構。
第十五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評價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產品產量、年產值等);
(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采購(或接收)、消耗、庫存及產品生產、出庫、外銷的相關報表;
(四)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材料;
(五)產品標準及工藝技術說明;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質量、環境管理體系,物質計量統計體系等相關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對企業生產過程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現場核查,確定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范;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環境管理體系;
(四)企業物質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六)需要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向企業出具評價報告,作為企業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結果。
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工藝技術介紹,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產品質量控制情況,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企業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及相關的物料衡算過程,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完成后30日內,將評價報告報被評價企業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局。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局在其網站上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企業名稱,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種類與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名稱,評價機構名稱,并于公示結束后20日內將評價結果抄送同級稅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的工業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結果,作為監管企業依法享受環境保護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中予以刪除,被刪除機構名單同步推送至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一)申請列入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時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終了20日內對本轄區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等情況進行匯總并形成總結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按季度分稅種統計全省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免金額等情況,自每季度征收期結束后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將相關情況推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綜合利用情況形成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陽市生態環境局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黔工信節〔20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