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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征求意見稿)發布

2023-09-08 13:33:16來源:成都高新區管理委員會 關鍵詞:污染治理減污降碳閱讀量:31070

導讀:近日,成都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發布《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征求意見稿)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近日,成都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發布《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征求意見稿)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鼓勵生產、研發型企業與機構自主提標升級污染治理措施,開展總量替代指標污染物減排,按照上級認定年度減排量,給予一次性獎勵;對通過非交易行為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企業、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成都市推進產業建圈強鏈和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引領成都高新區環保科技發展和產業升級,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和高水平生態環保先行區。根據《成都市綠色低碳產業2023年工作要點》《成都市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等文件內容精神,結合成都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本政策支持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等文件中關于節能環保產業分類目錄最新規定,主要從事環保技術研發與產品生產、環保服務、資源循環利用等經營活動(部分條款同時適用于自行開展減污降碳、綠色發展、生態環保人才引育等活動),且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機構;企業和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 支持政策
 
  一、優勢企業引育成長
 
  (一)育強生態環保優勢企業。對于國內外生態環保產業龍頭、“專精特新”、核心配套企業,首次在成都高新區范圍內設立全球性(全國性)總部、區域性及功能性總部、兩業融合試點、全國性研發中心,固定資產投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經認定,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新建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用于推進項目落地。對于在成都高新區內租賃生產、辦公、研發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駐企業,自企業簽約入駐之日起,按照一定標準,給予連續兩年租金補貼。
 
  (二)引進落地生態環保新企業。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各類社會組織和自然人引薦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一定金額級別以上的生態環保領域企業落戶成都高新區,按新引進落戶企業當年實繳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引薦者一次性資金獎勵。
 
  二、創新技術研發攻關
 
  (三)研發應用生態環保關鍵技術。對于企業牽頭承擔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項目,按國家財政劃撥研發經費的一定比例給予研發資金支持。對于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單位,按獲獎等級給予獲獎單位一定資金獎勵。對于企業研發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及新工藝,首次進入省級(含)以上技術、產品、裝備名錄或政府采購目錄,且在生態環保工程及產業化應用的單類產品(技術、裝備),按單類產品(技術、裝備)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支持。
 
  (四)鼓勵建設產業技術創新平臺。鼓勵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生態環保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對落地成都高新區的生態環保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研創新平臺,一事一議給予資助。鼓勵建設生態環保領域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省、市、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對新獲批的平臺按投入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獎勵。
 
  三、產鏈協同生態營造
 
  (五)培育壯大“鏈主企業”。支持生態環保產業鏈“鏈主”企業加速成長為具備強大綜合實力的產業生態主導型企業,更好發揮產業鏈發展帶動作用。針對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內,經“成都市產業建圈強鏈人才計劃”認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態環保“鏈主”企業,給予認定獎勵;認定當年,“鏈主”企業產業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分檔給予獎勵;
 
  (六)開辟生態環保企業綠色通道。對企業加大融資和申請上級財政獎補資金的服務力度,協調開辟綠色辦貸通道,爭取優惠利率支持。
 
  (七)數字賦能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建設生態環保數據服務平臺、產業鏈網絡化協同平臺并開放共享,對外服務企業數達到200家(含)以上的,按照平臺建設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八)助力企業市場開拓。企業參加市級(含市級)以上管理部門認可的國際、國內生態環保領域專業展會,按展位費、布展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四、減污降碳綠色發展
 
  (九)鼓勵生產、研發型企業與機構自主提標升級污染治理措施,開展總量替代指標污染物減排,按照上級認定年度減排量,給予一次性獎勵;對通過非交易行為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企業、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十)對尚未安裝且自愿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的企業,按照基建、設備總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一)鼓勵支持企業、機構主動參與碳中和行動。對主動開展碳排放狀況核查或溫室氣體核查并獲得《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企業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對通過驗收并確定為近零碳排放區試點的創建單位,視情況分別給予資金獎補支持。
 
  五、多層次人才培育引進
 
  (十二)引進高端科技人才。對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區就業的中科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級別生態環保領域領軍人才,一事一議給予資金資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園入學、創新創業等綜合支持。對于生態環保領域企業引進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區就業的管理、技術等高端人才,實際年收入工資在一定金額以上的,連續兩年分別按一定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貼。
 
  (十三)強化產業技能人才培養。成都高新區內高校及職業(技工)院校聚焦生態環保產業鏈新開設學科(專業)的,給予一定金額補貼。鼓勵成都高新區內校企深度合作開展職業教育,通過產教融合共同建設生態環保產業技能人才培訓學校(機構),按照建設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對于成都高新區培訓學校(機構)培養并首次在區內就業的技能型人才,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三章 附則
 
  (一)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政策與其他政策相重疊的事項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調整而產生沖突的,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三)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制定。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優勢企業引育成長
 
  (一)申報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申報)
 
  1.生態環保行業龍頭、“專精特新”、核心配套企業首次在成都高新區范圍內設立全球性(全國性)總部、區域性及功能性總部、兩業融合試點、全國性研發中心等項目必須在申報時已完成落地建設并投入運營;
 
  2.首次在成都高新區范圍內,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費用)5000萬元(含)、1億元、2億元、3億元以上的生態環保領域新建項目,必須在申報時已完成建設、審批、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
 
  3.在成都高新區內租賃生產、辦公、研發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駐企業。
 
  (二)支持標準
 
  1.落戶獎勵:對入選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4億元、3億元、2億元、1億元(含1億)以上,分別給予2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費用)5000萬(含)、1億元、2億元、3億元以上生態環保領域新建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費用)總額分別給予1.5%、2%、2.5%、3%,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
 
  3.租賃生產、辦公、研發用房且自用的新引進生態環保領域內企業,自企業簽約入駐之日起,按照不超過30元/平方/月的標準,給予連續兩年租金補貼,每年申報發放一次,同一企業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項目的建設、審批備案、驗收合格、投入運營等證明材料;
 
  3.已獲得榮譽的印證材料;
 
  4.租賃用房合同及租金發票等證明資料;
 
  5.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6.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7.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8.企業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二、引進落地生態環保新企業
 
  (一)申報條件
 
  成功引進生態環保領域企業落戶成都高新區的企業、行業協會、各類社會組織和自然人(政府工作人員和招引組織的關聯單位工作人員除外)。
 
  (二)支持標準
 
  成功引進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生態環保領域企業,按新引進落戶企業當年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引進者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引進者的引進證明材料;
 
  4.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營業收入來源的專項審計報告;
 
  5.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6.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7.企業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研發應用生態環保關鍵技術
 
  (一)申報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申報)
 
  1.對于企業和機構牽頭承擔或參與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項目;
 
  2.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的企業和機構;
 
  3.企業和機構研發的技術、產品,首次進入省級(含)以上裝備名錄或政府采購目錄,且在生態環保工程及產業化應用的單類產品(技術、裝備)。
 
  (二)支持標準
 
  1.對于牽頭承擔國家重點研發、重大專項項目的企業或機構,給予國家財政劃撥項目經費的30%,最高1000萬元配套支持;對于參與國家重點研發、重大專項項目的企業或機構,給予國家財政劃撥項目經費的10%,最高300萬元配套支持;
 
  2.對于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單位,給予一等獎獲獎單位100萬元、二等獎獲獎單位50萬元資金獎勵;
 
  3.單類產品(技術、裝備)進入省級(含)以上技術、產品、裝備名錄或政府采購目錄的,具有工程或產業化應用且年度內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內銷售收入的1%給予一次性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支持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企業和機構牽頭承擔或參與專項項目研發等證明材料;
 
  3.已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榮譽的印證材料;
 
  4.單類產品(技術、裝備)年度內銷售收入證明材料;
 
  5.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6.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7.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8.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鼓勵建設產業技術創新平臺
 
  (一)申報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申報)
 
  1.落地成都高新區的生態環保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研創新平臺;
 
  2.落地成都高新區的生態環保領域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省、市、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學研聯合實驗室等創新平臺。
 
  (二)支持標準
 
  1.對落地成都高新區的生態環保領域國家級科研創新平臺一事一議給予資助;
 
  2.對省、市、區級生態環保領域創新平臺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申報材料
 
  1.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提供企業所取得的專利證書、科技證書等;
 
  4.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5.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6.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培育壯大“鏈主”企業
 
  (一)申報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申報)
 
  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內,經“成都市產業建圈強鏈人才計劃”認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態環保“鏈主”企業。
 
  (二)支持標準
 
  1.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內,經“成都市產業建圈強鏈人才計劃”認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態環保“鏈主”企業,給予100萬元認定獎勵。
 
  2.認定當年,“鏈主”企業產業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的,分檔位給予獎勵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獎勵。
 
  (三)申報材料
 
  1.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提供生態環保產業鏈“鏈主”企業認定相關證明材料等;
 
  4.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營業收入來源的專項審計報告
 
  5.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6.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7.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開辟生態環保企業綠色通道
 
  (一)申報條件
 
  在成都高新區范圍內生產經營的生態環保領域企業及自行開展減污降碳、綠色發展活動的企業機構。
 
  (二)支持標準
 
  協助企業融資和申請上級財政獎補資金,協調開辟綠色辦貸通道,爭取優惠利率支持。
 
  (三)申報材料
 
  1.上級生態環保部門行業相關獎勵補貼所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證明文件等;
 
  2.企業、機構相關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4.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5.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數字賦能產業發展
 
  (一)申報條件
 
  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建設生態環保數據服務平臺、產業鏈網絡化協同平臺并開放共享,并對外服務企業數達到200家(含)以上的。
 
  (二)支持標準
 
  按照平臺建設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提供企業協同平臺共享證明材料及服務企業合同等證明材料;
 
  4.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5.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6.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助力企業市場開拓
 
  (一)申報條件
 
  在成都高新區范圍內的生態環保領域企業參加市級以上(含市級)管理部門認可的國際、國內生態環保領域專業展會。
 
  (二)支持標準
 
  按展位費、布展費的50%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參展資料(相關報道、圖片、視頻等)、展會合同復印件等;
 
  4.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5.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6.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實施減污降碳改造
 
  (一)申報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申報)
 
  1.自主提標升級污染治理措施,開展總量替代指標污染物減排的生產、研發型企業或機構;
 
  2.尚未安裝且自愿安裝污染源及能耗在線監控設施的企業;
 
  3.主動開展降碳減排、綠色發展的企業或機構。
 
  (二)支持標準
 
  1.減排自主提標升級,按照經省市認定的總量替代指標年度減排量,給予每噸氮氧化物(NOx)、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減排量補貼1萬元,每噸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量補貼5萬元,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通過非交易行為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CO?)放總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減少量為500噸及以上的企業,經核定后按照200元/噸標準,最高補助50萬元。補貼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總投資額(減排量往高值取整數,減排量0.5噸以下的不予補貼);
 
  2.對尚未安裝且自愿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的企業,按照基建、設備總投入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企業年減排數據、報告等材料;
 
  4.基建、設備的購買合同,認價書等材料;
 
  5.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6.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7.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鼓勵企業主動參與碳中和行動
 
  鼓勵企業實施減碳發展,企業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碳排放狀況核查或溫室氣體核查并獲得《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3萬元;
 
  對于通過驗收并確定為近零碳排放區試點的創建單位,視情況,分別給予資金獎補支持。具體實施辦法參照《成都高新區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工作方案(試行)》。
 
  、引進高端科技人才
 
  (一)申報條件
 
  1.首次在成都高新區就業的中科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級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領軍人才;
 
  2.生態環保領域企業引進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區就業的管理、技術等高端人才。
 
  (二)支持標準
 
  1.經認定,首次在成都高新區就業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領軍人才,一事一議給予資金資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園入學、創新創業等綜合支持;
 
  2.經認定,自2021年起新引進人才,年收入50萬元及以上、60萬元以下的,給予用人單位10萬元獎勵;年收入60萬元及以上、70萬元以下的,給予用人單位12萬元獎勵;年收入70萬元及以上、80萬元以下的,給予用人單位15萬元獎勵;年收入8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給予用人單位20萬元獎勵;年收入100萬元及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給予用人單位25萬元獎勵;年收入120萬元及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給予35萬元獎勵;年收入1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每人最多補貼2年,同一年度不重復補貼。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提供生態環保產業相關職位崗位技能認定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材料;
 
  3.畢業證書、學歷證明等;
 
  4.首次引進人才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成都高新區
 
  工作以來的社保繳納證明);
 
  5.引進人才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社保繳
 
  存憑證、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情況表(含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報明(含工資、薪金所得)等;
 
  6.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強化產業技能人才培養
 
  (一)申報條件
 
  1.成都高新區內高校及職業(技工)院校新開設生態環保產業鏈學科(專業);
 
  2.高校、職業教育學校等與區內企業共建技能人才培訓
 
  機構,針對生態環保產業領域研發、生產、質量控制、產品注冊等方面培養專業技能人才;
 
  3.技能人才培訓機構同區內生態環保企業簽訂人才培訓合作協議,每年為區內企業輸送生態環保產業領域研發、生產、質量控制、產品注冊等方面專業技能人才不少于30人。
 
  (二)支持標準
 
  1.經認定,新開設生態環保產業鏈學科(專業)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貼;
 
  2.對高校、職業教育學校等與區內企業于政策有效期內,
 
  在區內合作新建的技能人才培訓機構,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 5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獎勵50萬元;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3.對申報年度或上一年高校、職業教育學校等建立的技
 
  能人才培訓機構與區內企業簽訂人才培養合作協議,經培訓機構培養并首次在區內生態環保企業就業的技能人才,給予培訓機構1000元/人、最高100萬元獎勵。
 
  (三)申報材料
 
  1.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行業發展扶持和獎勵辦法扶持申請表;
 
  2.企業、機構在工商注冊、生產許可、稅務登記、環保資質、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3.技能人才培訓機構獲得省、市、區認定的培訓資質(如 社事、勞動、教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或證明等材料);
 
  4.新建技能人才培訓機構提供:
 
  I.立項證明材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項目建設清單明細);
 
  II.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報告(含投資明細及發票匯總表);
 
  5.已建成技能人才培訓機構提供:
 
  I.與區內生態環保企業簽訂的人才培養合作協議及協議明細清單;
 
  II.向區內生態環保企業輸送技能人才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能人才培訓證書、技能人才與區內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技能人才在成都高新區工作以來的社保繳納證明)等;
 
  6.提供生態環保產業相關職位崗位技能認定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材料;
 
  7.近兩年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說明;
 
  8.稅務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繳稅證明(加蓋申報企業公章);
 
  9.企業、機構在安全生產、環保守法、信用記錄等方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說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實有效,復印件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相關數據需與上報統計部門數據一致。
 
  (五)申報時間
 
  以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為準。
 
  (六)受理部門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三、申報程序
 
  (一)根據《成都高新區政策“一窗式”申報工作機制》(成
 
  高企服辦〔2021〕2 號)工作流程,企業采用線上的方式向成都高新區經濟發展局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指定專業處室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含免申即享材料,下同)進行評審、委托第三方審計公司對申報材料進行抽查復審;向相關部門征求企業主體資格等合規性意見;成立政策審批專委會,形成政策兌現建議,報局黨組會(辦公會)審議。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將黨組會(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建議支持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申報企業被舉報有弄虛作假、申報內容涉及糾紛等情況,經查實,取消支持資格,并列入黑名單,后續本政策不再給予支持。
 
  (三)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將黨組會(辦公會)審議及公示結果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審批后,成都高新區生物產業局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撥付資金。
 
  、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中各項申報主體須為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等文件中關于節能環保產業分類目錄最新規定,主要從事環保技術研發與產品生產、環保服務、資源循環利用等經營(細則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條同時適用于自行開展減污降碳、綠色發展、生態環保人才引進等活動),且工商、稅收、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機構。企業和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安全事故。
 
  (二)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企業)公章,申報時主管部門可在申報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
 
  (三)同一類型獎勵只能申報一次區級財政資金支持,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區各級財政支持總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的總投入。申請本級支持的項目,若已申請國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誠信申報承諾書中明確注明所獲具體支持情況。
 
  (四)本細則中涉及專項審計報告需由全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 50 或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 100 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以申請時間的上一年度名單為準)。
 
  (五)本細則中提及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需由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應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等規定的范圍和要求進行歸集、申報,研發費用中人員人工費用不超過 20%。專項報告應完整反映各項費用的明細附表,完備具體的入賬時間、憑證號、摘要、金額等要素,并按事務所附表順序整理材料費、技術服務費、能源費、修理費和租賃費等大額支出合同、發票。
 
  (三)本實施細則為《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配套內容,自2023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與《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一致。
 
  (四)《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推動成都高新區生態環保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與其他政策相重疊的事項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調整而產生沖突的,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五)本實施細則具體條款由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并根據情況實施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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