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4月6日印發了《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共四個部分十條,從總體要求、加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落實企業守法責任等四個方面提出要求。同時,要求2021年6月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完善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正面清單落實情況調度機制。9月底前,各地(州、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完成現有正面清單企業清理核實,按程序做好納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
2021年5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要求編制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范性文件中應當載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未載明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視為5年。冠以“試行”“暫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規定,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最終修訂并形成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一)總體目標
通過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積極推進監管方式轉變,優化執法方式方法,落實精準執法、科學執法、依法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實施原則
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
(三)實施程序
1.編制正面清單(包括篩選企業、現場核查、征求意見、守法承諾、社會公示、正式發布、備案登記)。
2.實施動態管理(日常管理、新增管理、移除管理)。
3.推行差異化監管(現場執法程序和非現場執法方式)。
4.強化服務保障(開展普法幫扶活動、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四)監督評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要求,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考慮環境質量、監管能力、履職要求和企業的標桿示范作用等因素,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定期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確保正面清單制度落地見效;正面清單制度落實情況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稽查工作,對存在不落實正面清單監管制度、不按程序如實編制正面清單企業名單、非必要開展現場執法等情形的,予以通報;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涉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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