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江蘇省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改善省內聲環境質量,《江蘇省“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或“文件”)制發。
主要目標:通過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基本掌握全省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不斷完善全省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逐步形成責任事權明晰、聯動有效的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有效落實治污責任,穩步提高治理水平。建設完成全省聲
環境監測網絡,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評價考核機制,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為公眾營造美麗、寧靜、宜居的生活環境。到2025年,全省各設區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覆蓋率100%,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文件要求嚴格落實環評要求。制定修改相關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應依法開展環評,對可能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積極采取噪聲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嚴格噪聲限值產品。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超噪聲限值產品的生產、銷售等違法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組織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持續強化對汽車、摩托車噪聲污染的認證監管。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超過規定噪聲限值的機動車。
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加強沿海、長江、內河船舶行駛噪聲監管,船舶在城市內航道航行時,盡量減少鳴號、鳴笛。推動船舶應用清潔能源,輪渡船、短途旅游船、港作船等提高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比例。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協同推進船舶受電設施和港口岸電設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電使用率。到2025年,全省主要港口靠港船舶的岸電使用電量較2020年翻一番,長江靠港和水上服務區錨泊船舶岸電應用盡用。
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裝備選型和軌道線路、路基結構等建設應符合相關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規定使用軌道車輛聲響裝置;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
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理。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安裝使用空調
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音響等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的,應通過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并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經營活動產生噪聲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時間,防止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環境。依法查處各類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發出高噪聲的行為以及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情況。
(方案全文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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