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生態環境廳廳長 郎文榮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回應群眾關切的重要舉措。土壤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的“米袋子”“菜籃子”和“水缸”,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有效防范風險,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重要體現。通過立法,將習近平總書記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轉化為具體的制度,有利于支撐保障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繼續走在前列,對于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和美麗中國省域先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銜接細化上位法,完善我省地方法規體系的具體行動。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大決策部署。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為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截至目前,我省在水、氣、土、廢等污染防治制度體系中還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亟需結合實際制定出臺,進一步推動國家土壤污染防治總體要求在浙江落地執行。
(三)固化改革成果,提升土壤治理能力的現實需要。從2005—2013年全國第一次土壤污染普查和2016—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來看,我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形勢不容樂觀,如全省受污染耕地占比全省總耕地面積雖為 4.62% ,但面積絕對值超過100萬畝;全省需修復的建設用地地塊近百個、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2000多家,均占全國的十分之一,污染防治工作壓力大,亟需以立法的形式將我省在土壤污染預防保護機制、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方面的實踐做法予以固化,強化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提高土壤污染監管水平。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生態環境廳自2022年4月啟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立法工作,開展立法調研,梳理匯總立法需求,研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2022年9月,完成草案初稿和立法可行性論證報告。條例列入2023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計劃確定的初次審議法規項目后,省生態環境廳成立草案起草小組,系統梳理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我省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并會同省司法廳于2023年1月組建立法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廣泛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立法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征集吸收基層、企業、專家等各方意見,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并于2023年4月11日報送省政府。
省司法廳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先后3次書面征求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18個省級有關單位和11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并通過網絡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杭州、紹興、衢州、義烏、遂昌、仙居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行業座談會、部門協調會,就主要分歧問題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赴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等單位上門溝通協調,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專門向省人大環資委、省政府辦公廳作了匯報。在深入調查研究、反復修改的基礎上,形成現在的草案,并經省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立足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和美麗中國省域先行,從規劃、標準、監測、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方面分8章61條進行制度設計,并專章規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協同治理”。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立法目的和原則。一是將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作為立法目的。二是強調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協同治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三是要求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工作應當與土壤污染防治統籌部署,整體推進,實現源頭防控。(草案第一條、第三條)
(二)落實政府監管體制機制。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形成齊抓共管、協作共治格局。二是強化區域合作,推動建立與長三角以及周邊接壤地區的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工作機制,明確省內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問題解決路徑。三是加強數字化管理,建立健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數字化監督管理系統。四是夯實土壤污染防治基礎工作,明確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工作方案制定、地方標準體系建設、污染狀況詳查開展、監測網絡設置、長期觀測基地設立等具體要求。(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三)深化土壤污染預防和保護制度。一是明確“三線一單”管控和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規定依法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二是規定相關項目可能受到周邊污染地塊、污染源影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環境影響分析。三是補充細化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污染防治法定義務,明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在自行監測數據異常情況下的污染防治具體要求。四是在農用地方—面,規定應當完善農藥、化肥定額施用制度。五是加強對未利用地的保護,明確對荒草地、灘涂、沼澤地、鹽堿地等未利用地禁止實施的行為。(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健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
1.一般規定。一是明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綠色低碳、協同推進的原則。二是鼓勵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部門應當為自愿管控、修復活動提供便利。三是強化土壤修復項目全過程監管,要求編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單,依法進行立項管理。四是明確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環境影響等情況進行環境監理。五是加強后期管理,明確后期管理方案以及監管要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
2.農用地分類管理。強化農用地分類管理,確保“吃得放心”。一是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動態更新機制,根據土地利用類型變更、土壤環境質量變化以及污染狀況等情況定期更新相關信息。二是強化新增耕地、果園或者其他種植食用農產品農用地準入管理。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增加應當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三是針對不同類型的農用地,要求精準施策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強化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3.建設用地名錄管理。推動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確保“住得安心”。一是落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要求,按照“應查盡查”的原則,分類規定狀況調查的啟動條件,明確狀況調查完成時間節點。二是加強污染地塊管理,對未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地塊、名錄中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地塊,要求劃定隔離區域、開展
環境監測。三是進一步強調用地準入要求,規定依法應當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無關的項目。四是細化方案編制要求,規定風險管控、修復方案在實施過程中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五是嚴格控制涉及農藥、化工等生產活動的重污染地塊規劃用途,優先修復為綠地等生態空間。六是加強移出名錄地塊管理,明確地塊開發深度限制、風險管控設施保護等要求,在房產銷售時公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和修復治理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七是明確省級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市級部門組織開展相關評審工作。(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協同治理制度。統籌考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預防保護和協同治理,設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協同治理專章。一是明確土壤和地下水協同治理要求。規定相關部門在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方案編制、監測網絡建設、技術規范制定等活動中,應當統籌考慮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二是銜接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下水管理條例具體要求,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管道、地下水池和半地下水池等設施,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三是充分考慮土水共治要求,細化建設用地名錄制度有關內容。四是根據地下水污染管控實際需求,建立地下水風險管控企業名錄制度。(草案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完善保障和監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資金保障。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二是規定編制土壤污染防治領域重點科技項目清單,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體系。構建由社會監督、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環保督察、約談等組成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形成常態長效監督合力。四是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制度。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五是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監管制度。完善土壤、地下水污染問題發現機制,加強重點地塊土壤污染監測,組織污染溯源與成因分析,指導和督促企業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六是加強評審專家、從業機構以及人員管理。通過信用體系建設、專家庫動態管理、從業機構能力管理等方式,進一步加強約束和監督,規范和促進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市場發展。(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六條)
(七)完善有關法律責任。針對草案新增的管理要求,對有關設施未按規定設計、建設、安裝、使用三防設施或者泄露監測裝置,未定期維護或者開展檢測評估,地下水風險管控單位違反風險管控要求等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增強法規的執行剛性。(草案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