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印發《吉林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松花江流域、遼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單)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各流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并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全文如下:
吉林省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全面推進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各項任務,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全省水生態環境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忠實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和省委十二屆二次全會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強生態強省建設工作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標準、更實舉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打造美麗中國吉林樣板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根據我省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行使排污口設置、監督和行政執法職責,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政務服務和數字化、林草、畜牧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負責。
統一要求,差別管理。依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各級政府負責對現有的排污口實行整治,規范審批新增排污口,推動規范化建設,加強日常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實行差別化管理。
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以松花江、遼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為重點,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率先推進“兩河一湖”(遼河、飲馬河、查干湖)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機制,按照國家工作部署將管理范圍逐步擴展到全省各地。
(三)目標任務。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松花江流域、遼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單)排污口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各流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并基本完成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二、重點任務
(四)開展排查溯源。
1.制定實施方案。各市(州)政府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制定溯源實施方案,規范排查、溯源、監測、分類、整治程序,細化路線圖、時間表并組織實施。
2.開展排污口排查。各市(州)、縣(市、區)政府依據《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21)要求,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持續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域開展地毯式摸排,全面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
(五)確定責任主體。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六)實施分類整治。
1.明確排污口分類。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笄蒺B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2.明確整治要求。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實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堅持“問題導向、一口一策、分類施策、屬地管理”的原則。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結合城市管網建設、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3.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政府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上報屬地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
5.規范整治一批。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原則上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
6.建立逐級審核和銷號制度。省生態環境廳開展排污口整治調度工作,各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定期上報排污口整治進展情況,完成整治任務的排污口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
(七)深入推進規范化建設。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依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和規范化建設要求,加快推進現有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在排污口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標識牌、監測點、視頻監控設施,便于現場監測、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排污口命名和編碼編制,依據“一口一檔”的原則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
三、嚴格監督管理
(八)加強規劃引領。各市(州)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江河湖泊水功能、養殖水域灘涂等規劃區劃中,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九)嚴格設置審核。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落實禁止設置、限制設置排污口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出所轄區域河流、湖泊排污口管控要求。依據《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的通知》(吉環水體字〔2019〕3號),對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設置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每年開展常態化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設置審批備案情況,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完成轄區內現有排污口設置審核。
(十)強化監督管理。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林草、畜牧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入河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日常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的排污口由屬地政府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嚴格環境執法。各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排查出的城鎮雨洪排口、農田退水排口非法排污的,依法予以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十二)建設信息平臺。省生態環境廳依托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組織填報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各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轄區內排污單位建立排污口檔案和填報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建立本級政府部門落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協調機制,落實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責任,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本轄區內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各級政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管理責任,確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實到位。2023年4月底前,各市(州)制定出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及本方案的實施方案,全面開展再排查,穩妥推進再整治,強化監督管理。
(十四)全面發揮河湖長制作用。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健全河湖長一級帶一級、一級督一級的河湖管理責任鏈,確保每條河流(支流)、每個湖泊上的排污口都有人管、有人監督。各級河湖長按照《吉林省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開展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并納入年度考核,切實發揮各級河湖長督導責任,確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管理效果。
(十五)嚴格考核問責。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在排查整治和日常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省生態環境廳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并對市(州)抽取30%的縣(市、區)排查整治和設置審核備案進行復核。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在排污口排查和溯源時,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作為支撐,使用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務提供保障。深入開展排污口管理的科學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等影響,尤其是季節性影響的特殊性,識別輸入輸出響應關系等,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
(十七)加強公眾監督和公眾參與。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傳,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