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中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中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業經中山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如對草案有意見和建議,可于3月28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中山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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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大常委會
2023年2月27日
中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推進“無廢城市”建設試點,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放射性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預防優先、分類管理、鼓勵利用、集中處置、污染擔責和公眾參與的原則,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匹配、嚴格責任追究的要求,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監督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對轄區內責任不明確、責任人已不存在或者責任人已破產的工業固體廢物,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及運營、工業固體廢物監管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工作的資金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產業優化升級,牽頭推動落后產能退出,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水平。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危險廢物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突發工業固體廢物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查辦違法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涉嫌犯罪或者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負責查辦內河、陸地走私工業固體廢物的案件。
海警部門負責偵辦海上涉嫌破壞環境的刑事案件,對海洋傾廢活動進行執法監督,對過程中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海上緝私,查辦走私工業固體廢物的案件。
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災害應急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各部門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進行調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專項規劃】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法編制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需求預測、空間布局、建設規模、建設方式、收運網絡及應急處置設施配套要求等。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運、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并保障設施用地。
第七條【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
工業危險廢物填埋場、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急貯存設施采用政府投資、特許經營的方式建設。工業危險廢物填埋場建設應當包括應急貯存能力。
新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當預留可以與生活垃圾協同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能力。
小微企業、工業集聚區、環保共性產業園配套的工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應當統籌建設。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轄區內小微企業、工業集聚區、環保共性產業園分布以及本市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況,合理布局規劃收集點和收運網絡。
第八條【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運營】政府投資方式建設的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采用特許經營方式運營。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條【分類收集】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指南,分類收集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并根據工業固體廢物的類型開展綜合利用和處置。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指南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優先綜合利用的原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工業危險廢物,并按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危險廢物規范化包裝指南包裝工業危險廢物。
收集、裝載工業危險廢物的容器應當完好無損,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在同一容器中。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投放工業固體廢物,禁止向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設施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條【貯存特別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規定的防護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
不相容的工業危險廢物應當分開存放,并設置隔離間予以隔斷。
第十一條【運輸管理特別要求】運輸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在本市運輸工業固體廢物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設備或者利用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手機端定位,將實時數據傳輸至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二條【自行利用處置要求】鼓勵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行利用、處置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自行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環境影響小符合豁免條件的,依法豁免環評審批手續。鼓勵將沾染原材料的包裝物、容器交由原生產者用于原始用途。
自行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利用、處置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行利用、處置本單位內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的,還應當建立內部轉運管理制度,填寫轉運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委托處理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處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受托方的主體資格、技術能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對受托方的運輸、利用、處置等履約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工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要求】小微企業、工業集聚區、環保共性產業園工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依照許可證的規定開展收集、貯存、轉運經營活動,并對經營活動全過程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及應急處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應急預案,規定應急貯存、處置設施啟動的條件、應急設施清單、應急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啟動應急貯存、處置設施時,應當指定當次啟用的應急設施,明確應急設施使用時長、處置量等。有關應急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情況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可以暫存生活垃圾填埋場,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實行分類管理,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發生工業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告,接受應急救援指導和事故調查處理。接到報告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并立即向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培訓】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并對工業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本市危險廢物規范化包裝指南以及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操作要求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信息化監管】本市建立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與國家和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對接,具體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的管理需要提供監管數據的接入,通過實時共享數據,推進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申報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接受全過程監控。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統一的數據接口標準與數據協議,在滿足數據接入條件的前提下,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將內部信息系統與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進行數據對接,并承擔內部信息系統側的接口開發工作。
第十八條【工業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的特別規定】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使用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開展工業危險廢物出入庫管理,形成工業危險廢物出入庫電子臺賬。
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重點單位以及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關于固體廢物在線監控管理有關制度要求,在重點場所安裝、配備可聯網的視頻監控、車輛計重、打印機等設備,設備管理信息應當實時傳輸至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門網站公布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重點單位以及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名單,名單內單位應當在名單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備安裝并與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聯網。
第十九條【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實施現場檢查,通過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等措施,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監管,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組織開展聯合現場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利用無人機、衛星遙感、視頻巡檢、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開展監督管理和取證。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審計制度】本市在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領域實施生態環境審計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重點行業、重點排污單位以及環境風險較大的排污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數據及利用、處置情況進行分析,抽取部分單位開展資料和現場核查,對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環境保護內部控制、實施環境保護治理和涉及工業固體廢物的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評價,編制工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審計報告。審計不得對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環境審計工作,如實提供反映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活動的資料,并為現場審計提供必要的實施條件。
第二十一條【工業固體廢物交易信息平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工業固體廢物交易信息平臺,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名單。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可以依托工業固體廢物交易信息平臺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交易信息。發布信息的單位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布虛假信息被查實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工業固體廢物交易信息平臺上公示。
第二十二條【失信懲戒制度】本市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涉工業固體廢物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機制及失信懲戒制度,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三方技術服務單位開展信用評價,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實行差異化管理。將有環境治理領域(行業)違法排污相關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工業固體廢物交易信息平臺上公示。
第二十三條【舉報獎勵制度】本市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微信公眾號、政務網以及公布的其他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后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受理審查。經審查,舉報信息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舉報人,并開展調查。舉報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并為查處違法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銜接與不予處罰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對具體的法律責任已作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反本條例規定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二十五條【違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責任之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對所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包裝工業危險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行利用、處置本單位內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未建立內部轉運管理制度或者未填寫轉運交接記錄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安裝、配備設備,或者未將設備信息傳輸至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責任之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要求在市固體廢物信息管理平臺申報工業固體廢物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工業危險廢物出入庫電子臺賬的。
第二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生態損害賠償及其訴訟】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受到污染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污染者賠償損失;有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二十九條【其他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行政處罰的,不影響追究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固定用語的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二)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不屬于工業危險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
(四)工業聚集區,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已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提出區域環境保護措施要求的工業發展區域。
(五)環保共性產業園,是指為產業鏈上下游提供共享產污工段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配套服務,且在功能布局上有明顯分區的產業園區。
第三十一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