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城市管理局關于征求《上猶縣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管理服務行為,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根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省發改委 省住建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09〕1719號)和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1號《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我局組織起草了《上猶縣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各界人士于3月14日前通過郵箱形式反饋至上猶縣城市管理局,提交意見時請留下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電話:0797-8549867
電子郵箱:sycgj1086@163.com
特此公告
上猶縣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上猶縣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創造清潔優美的環境,提高群眾生活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上猶縣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渣土、餐廚廢棄物。
本辦法所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是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根據“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立垃圾處理費用補償機制,實行財政補貼與收費補償相結合,多渠道籌措資金,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正常運行。
在上猶縣城市化管理區域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規定分類計征,征收標準按照縣發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一)縣城區居民、暫住人口按3元/戶·月收取,由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二)機關事業單位、駐縣單位和非企業組織按在職職工人數2元/人·月收取(單位內部設有餐飲、住宿、娛樂的,參照行業標準另行收取)。
(三)企業(商業、服務業除外),按照垃圾量與縣城管部門簽訂服務合同,按60元/噸標準。
(四)糧油、副食、五金、百貨、服裝、藥材、電子游戲、中介服務等,收取15元/店·月,由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五)KTV、小飲食店、美容美發(理發店)、水果店、廢品收購、汽車維修、車輛沖洗、建筑裝潢等行業收取30元/店·月,由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六)酒店、賓館、超市、企業及其他行業按照垃圾量與縣城管部門簽訂服務合同,按60元/噸標準收取。
(七)外來展銷會、演出等按1元/平方米·天。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對低保戶、五保戶、孤寡老人以及享受撫恤優待對象家庭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減半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當月水表走數均為零的居民用戶免收走數為零期間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縣城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縣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縣城區自來水用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上猶縣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收;縣城區其他非自來水用戶和未納入縣自來水公司代收的個體、企業和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城市管理部門征收。
各鄉(鎮)圩鎮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納入縣財政其他資金收入零余額專戶管理,使用統一稅務部門票據,專戶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縣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于非“一表一戶”的合表居民,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分表數或實際戶數核定后委托自來水公司代收。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自來水代收或縣城市管理部門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專戶。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