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縣煙花爆竹和禁塑領域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違法行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舉報人向本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供違法違規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線索的行為。
第三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可以予以獎勵:
(一)在臨高縣轄區內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煙花爆竹管理安全隱患的行為。
(二)在臨高縣轄區內非法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禁塑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產和銷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其他違反《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舉報適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臨高縣區域內燃放、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違法行為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提起的舉報。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的有:
(一)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子郵箱、來訪等方式舉報。舉報的內容包括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基本的違法事實。
聯系部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信訪與監督室(臨高縣臨城鎮江南路55號),
舉報電話:0898-28260001,
電子郵箱:lgxzhxzzfj@163.com。
第六條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執法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屬首次被舉報,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五)舉報人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查處被舉報的違法行為;
(六)舉報內容未獲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獎勵;
(七)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由受理舉報部門向舉報人做好解釋工作:
(一)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二)舉報人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舉報人行為違法違規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請求制止侵權、賠償損失并予以懲處侵權人而進行的控告、投訴或申訴;
(四)舉報不實或者舉報內容無法查實的;
(五)舉報前違法違規行為已由相關部門受理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處理辦法為: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在舉報時要求匿名并自設6位密碼,在違法行為線索查處結束后,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違法行為被兩人及兩人以上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舉報人;
(四)兩人及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獎勵所有舉報人;
(五)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不重復發放。
(六)一次舉報涉及的多個違法行為被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金可以合并發放。
第九條 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禁塑領域違法行為,經受理舉報的綜合行政處罰機關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每起案件給予舉報人該案件行政處罰金額20%的獎勵,獎勵金額為人民幣100元至10000元。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酌情提高獎勵金額。
第十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信訪與監督室接到舉報后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各部門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形成專門案宗;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第十一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的姓名、電話、住所、工作等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舉報人填寫《臨高縣違法線索舉報獎勵審批表》,由負責處理舉報件的部門審核,憑審批表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勤務保障室辦理獎金領取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舉報時自設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內領取獎金的,應說明情況,申請延期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原件。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由縣財政核撥,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管理,??顚S?,公開透明,并接受縣財政局、縣紀委監委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新聞媒體捏造不實信息造謠惑眾,惡意曝光未經核實的行政違法行為信息,對被舉報人的人身、名譽造成傷害的,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有獎舉報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舉報人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進行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上級部門對執法舉報獎勵有不同規定的,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