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精神,全面構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體制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重點領域
以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布局為基礎,以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等為重點,大力推進內蒙古生態保護和修復。
(一)森林、草原生態保護修復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針對大興安嶺森林、呼倫貝爾草甸草原、科爾沁草原、錫林郭勒典型草原、陰山北麓草原和烏蘭察布荒漠草原等重點地區和重要的土壤碳匯基地,實施國土綠化、退化林修復、森林撫育經營、退化沙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野生動植物種群保護恢復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態質量和穩定性,增強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鼓勵開發碳匯項目。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復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針對渾善達克、烏珠穆沁、科爾沁等重要沙地和重要風沙源區、庫布齊—毛烏素沙漠沙化地、賀蘭山西麓、阿拉善荒漠等重點區域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侵蝕、水土流失等問題,實施封沙育林育草、小流域綜合治理、風電光伏治沙試點等,筑牢綠色屏障,改善沙區生態狀況。
(三)河湖、濕地生態保護修復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針對黃河流域內蒙古段、大興安嶺嫩江上游水源地、額爾古納河流域、西遼河重要源流區、“一湖兩海”、察汗淖爾及額濟納綠洲等重點湖泊與濕地生態綜合治理重點區域,實施退牧還濕、退養還灘、湖泊與退化濕地修復、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水生態綜合治理等,加強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提升水源涵養能力。
(四)礦區生態保護修復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針對黃河流域、烏海及其周邊、陰山—大青山、大興安嶺南麓、燕山山地等地區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地,開展歷史遺留礦區綜合治理,實施礦區土地整治、地形地貌重塑、土壤重構和改良、林草植被恢復、受損生態廊道修復等工程,恢復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
(五)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以蘇木鄉鎮整體或部分嘎查村為單元,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重點針對農田生態系統實施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污染土壤修復、退化農田生態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溝渠、河道疏浚、秸稈綜合利用等,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提高農田基礎設施配置。
(六)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開展城鎮空間修復,實施城鎮閑置低效土地集中連片改造利用、“城中村”等集體建設用地再開發;開展城市生態修復,實施生態廊道建設、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建設等;開展城鎮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實施城市森林、濕地、綠地、公園建設、水污染綜合治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海綿城市建設等,塑造多元宜居城鎮空間。
(七)探索發展生態產業重點地區。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循環農林牧業、生態旅游、休閑康養、自然教育、清潔能源及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等重點生態產業;發展經濟林產業、新型種業和草、沙、生物質能源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等多種生態資產;積極發展清潔能源,參與光伏新能源基地建設;開展產品認證、生態標識、品牌建設等工作。
二、完善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管理機制
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引導和激勵機制,規范對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管理,保障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八)建立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項目庫。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修復規劃等規劃和有關標準要求,按照項目管理和實施權限,有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和重點項目,建立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庫,按年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及時更新完善。
(九)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相關事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方案時,要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任務目標或核心指標、工程措施、投資概算、支持政策、符合規定的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后續產業發展要求等主要內容,合理確定財稅支持方式及資金比例,并可依規設置若干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石料利用、(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水土流失防治、河道保護治理、水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草種業振興、生態產業發展等。
(十)公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明確修復要求、項目投資、設計實施、管護及后續開發等事項的運作模式及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或公示。社會資本可以單獨或以聯合體、產業聯盟等各類形式出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也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基金投資。
(十一)強化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保障。對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協議約定推進項目實施,指導社會資本選擇專業機構承擔生態修復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并嚴格按照審批的規劃設計和相關技術規范、行業標準組織工程實施,保證工程質量。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未按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確定的方向開展修復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情況的,有關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完成整改并經驗收達到相關要求后方可繼續實施。加強適應性管理,對于可能導致偏離生態修復目標或對生態系統造成新的破壞的修復措施,項目審批部門要指導建設單位編制調整方案,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后實施,不得邊調整邊實施。
(十二)嚴格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竣工驗收。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竣工后,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要開展工程復核、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土地重估等工作和相關檔案整理,并在1個月內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嚴格組織開展驗收工作,驗收通過的,要出具驗收批復意見,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支付社會投資主體收益,兌現相關支持政策;驗收未通過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十三)加強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后期管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后期管護主體簽訂三方管護合同,合理確定項目后期管護和運維工作邊界,落實后期管護經費,明確后期管護主體責任、管護期限和管護內容等。后期管護經費納入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預算足額保障,管護期限從項目通過驗收確認時起算,管護期限應不少于3年。
(十四)完善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信用評價體系。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績效評價體系,開展社會投資主體信用評價(合同履行、從業行為、服務態度、工程質量)和項目效益評價(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評價結果可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項目信用等級評價和政府確定社會投資主體收益的依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五)加強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權屬管理。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范圍內涉及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項目取得驗收批復意見后,通過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用途,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文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涉及集體土地權屬調整的,應按程序組織權利各方簽訂調整協議,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維護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的合法權益,確保不發生糾紛。
三、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相關支持政策落地見效
(十六)實行差別化用地保障政策。各地區對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要合理安排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內各類用地結構、布局和時序;對利用生態修復項目區內土地發展旅游、康養服務產業,符合可不征收、不轉用條件的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和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用地按現用途管理,要制定具體措施,納入臺賬管理,指導社會資本規范使用,保障其正當權益;要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向社會資本靈活供應土地,支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
(十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允許各地區充分使用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在實施中騰退的規劃規模、產生的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等指標,將建設用地修復治理為農用地的,可作為存量建設用地指標使用;修復治理為長期有效穩定利用耕地的,可按相關規定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符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要求的,產生的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區內流轉交易。涉及產生補充耕地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項目,在編制修復方案中單設利用方案章節,明確相關要求,隨同修復方案一同批復實施和驗收,不再單獨審批。新增耕地三級核定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入庫管理和交易等后續工作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合理利用土石料。各地區對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在施工中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湖清淤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允許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確有剩余的,要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收支兩條線,在簽訂修復協議時予以明確。涉及土石料利用的,在編制修復方案中單設利用方案章節,明確相關要求,隨同修復方案一同批復實施,不再單獨審批。
(十九)創新林木管理機制。各地區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生態林等連片面積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可在項目區內利用不超過總修復面積1%的修復面積作為生態產業用地,開展觀光和休閑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建設需要和生態產業涉及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優先保障林地定額及林木采伐限額。要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鼓勵流轉和經營方式創新,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臺,支持公開市場交易,保障林權有序流轉。可以在不破壞生態功能、不改變生態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采取承包、合資合作、出租的方式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游業。
(二十)探索碳匯產品價值實現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在投入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中開發碳匯項目,加大碳匯產品開發力度,申請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備案,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通過擴大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規模顯著提升自治區生態系統固碳能力。
(二十一)發揮財政引導和帶動作用。對于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項目,鼓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對社會資本參與的林業建設項目,按照政策規定予以貸款貼息、減免企業所得稅、享受森林保險保費補貼,降低林業PPP項目風險,增強項目收益能力。對社會資本參與農業經營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生產者補貼、農業貸款貼息補助和農機購置補貼等優惠政策。
四、加強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二)建立協調機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建立由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利、農牧、能源、林草等部門參加的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二十三)強化示范引領。各地區要在重點領域、重點地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試點示范工程,強化示范引領,探索經驗做法。要充分發揮央企、國企等骨干企業的帶頭引領作用,鼓勵本土企業的積極參與,促進各類資本和產業協同。要鼓勵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理論和方法等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和集成示范推廣,加強科研人才梯隊建設,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良性發展機制。
(二十四)加強監管服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完善覆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驗收制及后期管護等管理制度,規范社會資本市場秩序,嚴禁以生態修復之名行違法采礦占地之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項目全流程管理的主體責任,認真做好項目編制、審批、監管、防范風險等各項工作,防止碎片化治理、林草錯位修復等生態保護修復形式主義行為。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農牧、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林草等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按照職能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細化操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協同推進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