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市決定對燃氣鍋爐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汕尾市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擴建的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燃氣鍋爐。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公告規定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二氧化硫35mg/?、氮氧化物50mg/?。如國家、廣東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中,有關燃氣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審批、許可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審批、登記燃氣鍋爐,并定期將燃氣鍋爐登記信息推送至生態環境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新改擴建燃氣鍋爐進行監督檢驗時,應按本公告要求,落實監督檢驗職責。
(三)現有燃氣鍋爐項目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特別排放限值,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四)本公告的燃氣鍋爐是指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生物質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所用燃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質量標準。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汕尾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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