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綠島”項目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規范治理行為,提高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涵蓋工業廢水集中預處理、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集中噴涂(含汽車維修、集中涂裝)、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水產養殖尾水凈化、餐飲油煙治理五大領域。“綠島”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類要求,收集許可量原則上不超過10000噸/年,且最大貯存量原則上不大于有效庫容的50%;貯存危險廢物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有效庫容的50%,且納入收集體系的產廢量較少(年產生危險廢物10噸以下)的中小企業、科研院所等數量,原則上不少于10家。除貯存場所外,還應明確包括廢水處理措施、廢氣處理措施、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措施、地面防滲措施等在內的污染防治措施。
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類,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綠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類“綠島”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納入安徽省“綠島”項目庫的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類“綠島”項目。
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綠島”項目可參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適用現行有效版本。
GB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8191 包裝容器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
GB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J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519 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指南。
3.1 綠島
指由政府投資或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有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的集中點(片區)。
3.2 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3 危險廢物貯存
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3.4 貯存設施
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3.5 集中貯存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貯存設施或服務一定區域范圍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集中收集貯存設施。
4 建設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布點(項目選址應在工業園區、高新區或工業集中區內),嚴格履行環評等相關審批及驗收手續。貯存設施應遠離環境敏感區,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建設,設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揚散、防滲漏裝置及泄漏液體收集裝置,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和消防設施,設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在出入口、設施內部、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通道等關鍵位置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視頻監控,并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聯網,視頻監控數據應保存2年以上。
運營單位應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環境管理人員,具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運輸能力,有符合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4.2 收集范圍
項目收集范圍原則上不得超出所在地設區市范圍。
收集對象為項目所在設區市內年產生量在10噸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各類檢測機構等產生的實驗室廢物(醫療廢物除外),機動車維修機構、加油站等產生的危險廢物。
納入收集體系的產廢量較少(年產生危險廢物10噸以下)的中小企業、科研院所等數量,原則上不少于10家。
4.3 建設規模
合理確定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設施的面積,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的種類(類別、代碼)、規模、包裝方式、貯存條件、中轉周期等。
收集的危險廢物種類、規模不得超過環評文件及審批要求,嚴禁收集、貯存感染性危險廢物、廢棄劇毒化學品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嚴禁開展除分類、壓塊、打包之外的處理工作,嚴禁收集在產廢企業長期貯存、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收集的危險廢物應及時轉移給有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收集許可量原則上不超過10000噸/年,且最大貯存量原則上不大于有效庫容的50%;貯存危險廢物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有效庫容的50%。
4.4 建設期限
項目建設周期應在一年內,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
4.5 建設內容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企業設施選址、設計、建設、運行、管理等均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等標準要求,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管理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和省有關要求。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工程建設內容應包括:進廠危險廢物接收系統、分析鑒別系統、貯存與輸送系統、供配電、給排水、污水處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調、機械維修、車輛沖洗等設施。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項目的總圖設計應根據廠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排水、污水處理、防洪和排澇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項目應以貯存設施為主體進行布置,其它各項設施應按危險廢物處理流程合理安排。貯存液態危險廢物或可能產生液體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應設置泄漏液、浸出液等收集裝置,收集的廢液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貯存易產生揮發性氣體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設置氣體收集、凈化裝置。
危險廢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貯存、轉運和處置場所等主要設施應與貯存設施的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隔離建設。
4.6 標識要求
(1)危險廢物識別標識
貯存設施及危險廢物包裝物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等文件要求相關標準、規范設置警示標志和識別標志,對警示標志和識別標識的設置位置、規格參數、公開內容應符合相關文件的具體規定。
在識別標識外觀質量上,應確保公開欄、標志牌、立柱、支架無明顯變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內外徑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應確保公開欄、標志牌等安全、穩定固定,避免發生傾倒情況;公開欄、標志牌、立柱、支架等均應經過防腐處理;公開欄、標志牌表面無氣泡,膜或搪瓷無脫落,無開裂、脫落及其它破損;公開欄、標志牌、標簽等圖案清晰,色澤一致,不得有明顯缺損。當發現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情況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2)“綠島”公示標識
在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綠島”項目貯存設施外的顯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設置“綠島”項目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綠島”項目名稱、項目類型、建設規模、服務范圍、環境效益、運營單位、監督舉報途徑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風險防范
明確對貯存設施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廢水處理措施、廢氣處理措施、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措施、地面防滲措施等,確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明確對貯存設施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的類型分析,制訂預防發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備必需的設備、設施、裝置,發生意外事故時的上報程序、聯系辦法、應對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對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進行預處理后進入貯存設施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6 工程施工要求
貯存設施建筑、安裝工程應符合施工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要求。施工安裝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關器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明文件,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規范要求。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應按我國現行的有關標準執行。對國外引進專用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或行業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要求。
7 運行管理基本要求
7.1 申領經營許可證
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原環保部2009年第65號公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版)及有關修改單、《安徽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的通知》(皖環發〔2017〕16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危險廢物收集范圍不超過設區市行政區域范圍的項目建設單位,向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危險廢物集中收集經營許可證,有多個貯存設施且設施所在地位于兩個以上設區市、收集范圍跨多個設區市的,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危險廢物集中收集經營許可證。
年收集規模原則上不大于10000噸,許可收集規模超過10000噸/年的企業,換發許可證時許可規模不得超過近三年最大年實際收集量的150%。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企業應當在限定的行政區域、類別、規模內經營,不得超區域范圍、超許可類別、超規模經營。
7.2 建立危廢管理臺賬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企業應根據收集的危險廢物特點,依法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集中收集管理臺賬,通過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試點過程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移等情況,并使用專用車輛運輸,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做到來源可追溯、貯存可監控、去向可跟蹤。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應賬實相符,保存期限至少為10年。
7.3 積極推進信息化管理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企業應在貯存設施出入口、計量區域、裝卸貨區域、倉儲區域、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通道等關鍵位置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視頻監控,實施不間斷錄制,并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聯網,視頻監控數據保存時間不低于2年。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全過程信息化管理,探索建設全程跟蹤收集廢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統,實現小量危險廢物的源頭管控和過程可溯,監理從收集管理、貯存管理、應急平臺、經營記錄簿、匯總統計的全過程業務模塊。實行電子標識標簽,一體化實現危險廢物的自動稱重、拍照、標簽打印、數據實時上傳。
7.4 制定應急預案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嚴格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準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及時修訂;安全生產等其他應急預案應按有關要求報相關監管部門。
7.5 組織人員培訓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人員培訓制度,按年度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開展培訓。企業有關人員應熟悉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程序,能夠使用應急設備、有效應對突發事件,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7.6 開展環境監測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自行或委托開展大氣、土壤及地下水等污染物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的內容和頻次公開污染物排放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等環境信息,主動公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
原標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綠島”項目建設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