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為了讓社會各界全面、準確了解《條例》內容,更好地發揮《條例》的規范和保障作用,引導和推動各方力量以法治護航生態省建設,日前“福建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專門開設欄目,對《條例》進行系統解讀。本期我們將主要圍繞構筑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格局、保障公眾環境信息知情權、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等三個方面,對《條例》中關于加大生態環保公眾參與的內容進行解讀。
一、構筑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格局
《條例》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新聞單位以及為排污單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出租人等各類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第八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提高公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營造保護生態環境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地方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保障公眾環境信息知情權
《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約談整改、環境違法者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及修復效果情況、本省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等應向社會公開;《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完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此外,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環境保護設施公眾開放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還鼓勵將大氣監測、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等環境保護設施作為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的重要場所,定期向公眾開放。
三、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條例》第七條明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探索多元化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地方政府應當支持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活動。
上述規定,將公眾參與原則貫穿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過程,鼓勵全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為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原標題:《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系列解讀(十八)——加大生態環保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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