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昆明市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城市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建設體量持續增大,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群眾關心、領導關注,其管控工作已經成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內容之一。雖然國家、省、市已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來規范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但在整個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領域,昆明市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為了能更好的落實國家、省、市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精神及要求,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讓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之持續、有效、常態化,非常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 《辦法》的主要內容及解讀
《辦法》共計21條,主要對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適用范圍、職能職責、現場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關于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和執法主體是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執法的關鍵。《辦法》第二條明確將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園林綠化及土地一級整理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納入適用范圍。
(二)關于職能職責
明確具體的部門職責是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關鍵。《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實施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第四至第九條分別明確了從政府到各部門再到各企業責任單位的職能職責,建立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控體系。
1.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并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進行考核。加大財政投入,對所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協調和指導。
2.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及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對已完成收儲工作的土地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園林綠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城市園林綠化場景營造及城市公園內建設項目等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 建設單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的投入,監督施工單位的揚塵防治工作;施工單位制定專項防塵抑塵方案,專款專用,在施工全過程落實好揚塵防治工作;監理單位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工程監理范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好揚塵防治工作。
4.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污染天氣預警信息,依據預警等級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
(三)關于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
《辦法》第十至十四條規范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
1. 第十條為一般要求。一是規范了圍擋、噴淋灑水降塵、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硬化、車輛沖洗的設施設備設置要求;二是規范了覆蓋、建筑垃圾封閉清運并進行資源化處理、濕法作業、依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潔等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動態措施。
2. 第十一至十三條規范了不同工程類別及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一是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段施工作業、減少土石方裸露時間和渣土留存時間;二是拆除工程全過程采取濕法作業,拆除后不能及時開工的建筑用地覆蓋、地面硬化、綠化;三是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對生產活動中攪拌站(樓)、骨料堆場宜封閉,并安裝除塵裝置,未封閉料場、場內廢料及裸面全面覆蓋。
3. 第十四條規范了運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采取密閉或其他措施,并按規定線路和時間運輸。
4. 第十五、十六條為鼓勵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條鼓勵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等信息化監管設備;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裝備和工藝。
(四)關于監督管理
《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明確了監督管理要求。
1. 第十七條明確了負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管范圍,組織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按照昆明市大氣聯防聯控的要求,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2. 第十八條明確了負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五)關于法律責任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已有明確規定,因此,《辦法》主要在第十九條重申和強調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已有法律、法規、規章責任規定進行處罰,未創設新的處罰條款。第二十條重申和強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