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河北省排污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推進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健全政府儲備排污權管理體系,服務重大項目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廳起草了《河北省排污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詳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于2022年11月25日前書面反饋我廳(電子文檔請發至郵箱)
感謝支持。
聯系人: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 劉增強
聯系電話:0311-85202680
郵箱:paiwuquan@126.com
附件:附件1河北省排污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doc
附件2《河北省排污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起草說明.doc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1
河北省排污權回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提高排污權流轉效率,規范排污權回購管理,完善排污權交易體系,根據《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5〕6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冀政辦字〔202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權回購、資金申請和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回購,是指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財政資金購買通過有償取得排污權排污單位的閑置、放棄使用、富余等排污權,并納入政府儲備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回購種類】 排污權種類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適時增加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污染物。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建立排污權回購管理制度,統籌推進全省排污權回購和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排污權回購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并動態調整排污權有償使用出讓標準和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格。
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回購資金審批和監管。
第六條【分級實施】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負責本級排污權回購、資金申請和納入政府儲備,實施臺帳管理。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回購,由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其他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承擔機構】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排污權回購和納入政府儲備的具體管理工作,建立排污權回購臺賬。
第二章 排污權回購規定
第八條【排污權期限】 排污權期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一致,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回購范圍】 以下排污權有效期內并通過有償取得的排污權,可申請納入排污權回購:
(一)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其所在縣級行政區域等原因形成的閑置排污權;
(二)排污單位淘汰落后工藝和過剩產能,以及清潔生產和提標改造等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三)建設項目5年內未開工建設或停止建設放棄使用的排污權;
(四)政府投入環?;A設施建設,排污單位間接削減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五)其他可納入回購的排污權。
第十條【回購價格】 排污權回購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排污權來源是排污權有償使用的,按照剩余年限和當時執行的有償使用出讓標準回購,剩余年限不足整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排污權來源是通過交易取得政府儲備的,按照剩余年限和當時出讓的交易價格回購,剩余年限不足整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排污權來源是企業間交易取得的,鼓勵進入排污權市場交易,出讓價格為交易基準價格的,優先按照剩余年限和現行的交易基準價格對其進行回購,剩余年限不足整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十一條【回購排污權核定】 申請回購排污權的數量應符合可交易排污權認定的相關規定。
可交易排污權認定由省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章 排污權回購程序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 引導排污單位通過河北省排污權交易平臺,線上辦理排污權回購,填報排污權回購申請表,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交易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相關材料、排污權確權憑證、可交易排污權認定意見、排污權有償使用或交易憑證等材料。
排污單位對排污權回購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回購受理】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對排污權回購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不屬于市級排污權回購權限范圍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并告知排污權單位。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補正。
第十四條【回購審核】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擬準予排污權回購的意見,告知申請人和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并在河北省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公告。
排污權被抵押、被租賃或者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期間暫緩申請回購。
第十五條【資金申請】 擬準予排污權回購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向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污權回購資金申請;財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排污權回購資金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劃撥回購資金,用于排污權回購。
第十六條【實施回購】 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排污權回購活動,出具回購交易鑒定證書。
申請人持交易鑒定證書向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排污權回購確認手續。
第十七條【納入儲備管理】 排污權回購確認后,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將回購的排污權納入政府儲備,實施統籌管理。
第十八條【排污權變更】 排污權回購確認后,排污單位向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報告排污權回購情況,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應及時變更排污單位的排污權確權憑證,動態更新排污權確權臺賬。
第十九條【相關費用】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向申請排污權回購的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排污權回購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預算管理】 排污權回購資金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管理,用于回購排污單位的閑置、富余、放棄使用等排污權,暫不實施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應主動接受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排污權回購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信息報送】 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向省生態環境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報送排污權回購情況。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排污權回購種類、數量價格等有關資料,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懲戒措施】 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和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