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推進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建設,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落實〈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試點工作方案》(環評函〔2021〕76號)等工作部署,本市將開展“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和“排污許可證的監管、監測和監督聯動”兩項試點。我局組織編制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3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推進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落實〈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試點工作方案》(環評函〔2021〕76號)工作部署,在本市實施好“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和“排污許可證的監管、監測和監督聯動”兩項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為引領,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通過制度創新,推進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深度銜接,整合監管資源,優化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推動監管、監測和執法部門“三監聯動”,全面提高生態環境監管效能。
二、工作安排
(一)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改革
1.工作目標
通過在重構審批流程、優化管理分類、完善管理要求等方面開展試點,探索解決排污許可與環評制度銜接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整合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和排污許可證后監管、提高監管效能,為構建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奠定基礎。
2.實施范圍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優化管理分類、完善管理要求試點。在閔行區、青浦區、奉賢區和上海化學工業區開展重構審批流程試點。
3.實施內容
(1)重構審批流程,整合監管內容
一是減免申請材料。研究減免許可證載明事項的事前提交,減少重復提交;推進實施“全程網辦”,推進相關材料免于書面提交。二是簡化變更方式。梳理排污許可證重新申請與變更情形,按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分類提出簡化優化辦理方式和形式,提高變更效率。三是優化辦事流程。深化臨港環評與排污許可證“兩證合一”模式,實現兩個行政許可事項“同步審批、一次辦結”,提高審批時效。四是整合監管內容。研究排污許可核發、證后監管與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的銜接,推進相關監管事項的綜合監管,減少對企業檢查次數;研究建設項目自主驗收報告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相關數據整合,減少重復監測,減輕企業負擔。
(2)銜接環評名錄,優化管理分類
對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強化銜接,突出重點”的原則,優化排污許可管理分類。一是立足監管,科學管理。從精細化、科學化角度,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情況,設定一定期限,適當調整部分行業排污許可管理級別,優化日常監管分類。二是夯實排污許可全覆蓋。結合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現狀及監管需要,研究提出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外行業企業補充建議,將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未覆蓋的部分具有較大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的行業企業、尤其是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內企業,試點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報生態環境部同意后實施。
(3)完善管理要求,推進監管落地
一是區分登記事項和許可事項。強化登記事項填報的企業主體責任,明確許可事項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審核和證后管理的重點。二是科學核定許可排放量。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探索建立環評歷史問題救濟渠道。三是精準識別管控因子。以許可證技術規范和環評為基礎,結合排污單位實際產排污情況和監管需要,合理識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污染因子。四是規范使用排放標準。統一環評與排污許可證排放標準選用原則以及排污許可證核發中環評排放標準適用原則。五是合理提出管理要求。完善部門會商機制,以“可實施、可監管”為原則,動態更新環境管理要求內容,提升排污許可證的實用性。
4.實施進度和預期成果
(1)啟動階段(2021年11月-2022年1月)。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工作機制,印發《實施方案》,組織啟動各項試點工作。
(2)研究階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組織編制排污許可與環評制度有機銜接試點工作相關技術文件,提出補充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企業建議、明確當前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中常見問題的處理原則并建立動態完善機制。
(3)實施階段(2022年3月-2023年4月)。按照試點技術文件有序推進實施工作,定期調度試點情況,持續優化完善試點內容。
(4)評估驗收階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組織開展各區試點工作評估,形成試點工作評估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
(二)排污許可證的監管、監測和監督聯動
1.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監管、監測和監督“三監聯動”工作試點,進一步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聯動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優化監管方式,推進履職盡責;推進提升證后監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實現監管、監測、執法管理閉環、過程留痕和信息共享,提升監管效能。
2.實施范圍
在全市范圍內試點建立統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庫、完善監管職責分工和基于信息化的“三監聯動”工作機制。在上海化學工業區試點以信息化監管為核心的“三監聯動”試點。
3.實施內容
(1)建立統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庫。以排污許可發證登記范圍為基礎,結合環評、固廢、信訪等信息,整合其他有一定環境影響的固定污染源,建成全市統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庫,并建立動態更新機制。各級生態環境監管、監測、執法部門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庫為基礎開展監管工作。
(2)推進分級監管、落實部門職責。縱向建立“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體系,明確分級監管范圍和職責。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實施分級監管;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登記類排污單位的巡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上報。橫向建立監管部門、監測部門、執法部門等共同參與的“三監聯動”工作協同機制,明確職責分工。排污許可牽頭部門統籌協調固定污染源監管工作,環評與排污許可、大氣、水、噪聲、生態、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管理部門提出監管需求和要求。監測和執法管理部門統籌匯總監測、執法需求并組織推進落實。監測和執法機構具體實施監測、執法任務并向監管部門反饋結果,形成工作閉環。信息化技術支撐部門負責建設完善相關信息化平臺并落實運行保障。
(3)完善“三監聯動”工作機制。根據“三監聯動”工作方案,建設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監管、監測和執法聯動、市區聯動等情形,細化例行任務、專項任務、自行監測檢查和超總量執法等聯動類型的流程,實現全流程監督管理。強化問題反饋機制,以用促發,促進排污許可證質量提升。開展“三監聯動”調度和督辦,并對調度情況和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4)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建設固定污染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上海化學工業區內排污單位為先導試點,推進實現在線和手工監測、執法和處罰等各類環境監管信息與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的自動對接,實現各數據系統互聯互通,加大排污許可數據應用,提高“三監聯動”信息化水平。
4.進度安排和預期成果
(1)啟動階段(2021年11月-2022年1月)。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工作機制,印發《實施方案》,組織啟動各項試點工作。
(2)研究階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建立全市統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庫,初步構建基于“三監聯動”的市管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
(3)實施階段(2022年3月-2023年4月)。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監管辦法和三監聯動工作方案,推進上海化學工業區內形成以信息化監管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三監聯動”運行模式,定期調度試點情況,持續優化完善試點內容。
(4)評估驗收階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組織開展各區試點工作評估,形成試點工作評估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
三、組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相關業務處室和監測、執法等單位負責人為主要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環評部門牽頭,負責組織推進、綜合協調等工作,建立調度通報、工作例會、督促指導等機制。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參與試點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強化組織領導,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定期開展總結評估,確保試點工作推進平穩、有序。
(二)明確職責分工
試點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和局屬單位按職責分工協同推進。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明確內設部門工作分工,協同參與試點工作落實,確保實施到位。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牽頭編制試點工作方案,開展綜合協調,強化督促指導,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檢查工作成效。大氣、水、固廢、噪聲等環境要素管理部門負責細化完善環境管理規定,研究解決相關標準規范和政策文件的操作性問題,確保載入排污許可證后可實施、可監管。監測管理部門負責完善自行監測管理和總量控制等制度,監測機構負責落實監測管理要求并進行執法監測、自行監測檢查、實際排放量核查等工作。執法管理部門負責完善“一證式”執法監管制度,執法機構負責落實執法需求并開展排污許可執法檢查。信息化技術支撐部門負責落實試點工作的信息化保障。
(三)強化資金和技術保障
針對影響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的重點難點問題,鼓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引入第三方技術支撐,強化科研合作和部門溝通交流,拓展問題解決途徑。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并取得實效。加強與生態環境部評估中心和市信息化技術支撐部門的溝通交流,為信息化建設提供平臺保障。
(四)加強宣傳培訓指導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宣傳與培訓力度,做好制度解讀,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推廣,并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指導培訓,引導和樹立企業“持證排污、自證守法、按證排污”的主體責任意識,強化排污許可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曝光,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