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助力經濟穩進提質攻堅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環發〔2022〕12號)等要求,市生態環境局結合紹興實際編制了《紹興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核算辦法(暫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項目概況
本辦法適用紹興市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以下簡稱“VOCs排污權”)核算的管理與實施。明確主要采用產排污系數法,確定VOCs排污權核算程序。為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提供初始排污權核算的依據。
二、征求公眾意見
主要征求公眾對本辦法的態度(是否支持本辦法事項)、該本法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響、合理的利益訴求以及對本規劃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等。
三、公示說明
公示期為公示之日起7日內(9月22日—9月29日)。公眾對本辦法有任何社會風險的意見或建議,可向評估主體或評估實施主體反饋。
(1)評估主體:紹興市生態環境局
(2)評估實施主體: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
附件:《紹興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核算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紹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22日
紹興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核算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助力經濟穩進提質攻堅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環發〔2022〕12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印發<2022年生態環境數字化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結合紹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紹興市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以下簡稱“VOCs排污權”)核算的管理與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僅限于工業排污單位涉VOCs物料生產、使用和存儲等過程排放的VOCs污染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業排污單位,是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但不包含《名錄》第1至2類、第98至102類、第105至112類行業的排污單位。
第五條 VOCs核算主要采用產排污系數法。
VOCs核定量=活動水平數據*產污系數*(1-收集效率*治理設施去除率*治理設施投運率)。
第六條若產排污系數缺失的,VOCs核定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VOCs核定量=活動水平數據*VOCs含量*(1-收集效率*治理設施去除率*治理設施投運率)。
第七條 活動水平數據優先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中產能、原輔料用量數據;若環評中相關數據缺失的,則采用近三年涉VOCs原輔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按生產負荷折算)數據。
第八條 產污系數應根據生態環境部2021年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核算。
第九條收集方式、治理工藝優先根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要求。若工業排污單位現狀與環評文件不符的,且屬未落實環評要求的,則根據環評文件要求;屬于技改提升的,則根據工業排污單位現狀確定。
收集效率、治理設施去除率根據生態環境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確定。
第十條治理設施投運率按照管控要求,核定時以100%計。
第十一條VOCs含量根據工業排污單位提交的支撐材料確定。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本級工業排污單位VOCs排污權核算,指導各縣(市、區)開展VOCs排污權核算工作,并對排污權核算結果進行審核評估。
第十三條 各分局負責所轄工業排污單位VOCs排污權核算,核算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十四條 VOCs排污權核算程序包括:
(一)由工業排污單位申報核定的相關資料。
(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工業排污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
(三)工業排污單位無法提交完整核算資料的或存在其他需現場確認的情形,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對工業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審核合格的相關資料,組織對工業排污單位VOCs開展核算,形成核算結果。
第十五條 如上級對VOCs排污權核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