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焚燒發電方式逐漸成為生活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發展中,國家在稅收和財政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也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2020年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對發電補貼政策進行調整。其中,政策明確中央補貼資金將有序退出,但將保障政策延續性,新納入補貼范圍的項目補貼資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擔,分地區合理確定分擔比例,不同區域共擔比例每年進行動態調整,中央分擔部分逐年調整并有序退出。對具體項目來說,其可獲得的補貼水平不會發生劇烈變化。國家鼓勵地方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建設不需要中央補貼的生物質發電項目。
9月13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布《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由于當前深圳部分垃圾焚燒項目的特許經營協議對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單價定價調價已有相關約定,但存在定價調價影響因素考慮不夠全面、測算邊界條件不夠明確、統計口徑不一致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征求意見稿適用于深圳市已建和新建項目的補貼價格管理,確立了不同類型項目的補貼單價三種調整方式。
一是簡易調價方式。針對采取中標價的項目,后續補貼價格管理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采取簡易調價模式,基本按每年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進行調價。
二是周期性審核調價方式。針對暫定價項目,核定初始補貼單價后,以三年為周期進行審核調價,既能保障補貼價格較合理,又能避免每年頻繁審計調價。
三是重大變動調價方式。適用所有項目。如提標改造、國家上網電價調整等重大影響事件發生時,適用該調價方式。
補貼價格是指項目運營收入無法覆蓋項目準許全成本及企業合理投資回報的部分,按噸給予項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的費用。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按效付費,鼓勵技術創新和提高運營管理效能。同時明確了經區政府審批和市城管部門備案通過后的技術創新,若技術創新產生的額外收益應可以單獨核算,由區城管部門審定,按照不同情況相應增加項目企業收入;是將其他費用的核算上限與項目評定等級掛鉤,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評定為4A、5A級的項目,其他費用上限可額外增加1%、2%;按照績效導向原則,設置了噸均售電超額留存比例和其他收入留存比例。
項目特許經營單位運營管理或維修保養不善導致發生重大生產責任事故或生產效率低下,造成年度垃圾焚燒處理量低于項目設計處理量或合同約定處理量,收支缺口擴大的情形,補貼單價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量核算,結算補貼金額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核定。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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