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探索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管制度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提升環境監測大數據治理能力和生態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上海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管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執法監測開展與信息報送、規范自行監測開展與信息報送、強化信息化對接和數據校核及強化固定污染源三監聯動。
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進一步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管要求的通知
滬環監測〔2022〕102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環境監測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探索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管制度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提升環境監測大數據治理能力和生態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就進一步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執法監測開展與信息報送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職責分工和年度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計劃,開展固定污染源執法監測與信息報送。需上報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全國監測平臺)的,應在監測報告出具后的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監測平臺完成數據填報;無需在全國監測平臺上填報信息和數據的,由市環境監測中心按照年度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計劃,實施污染源執法監測報告電子文檔管理,待本市相關信息系統升級完善后,再行填報。對于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監測報告中應包含排污許可證上確認的廢氣排氣筒和廢水排口的名稱和編號信息,并在全國監測平臺上以“排放口名稱+(排放口編號)”的格式規范填報“監測點名稱”(例:鍋爐排氣筒(DA002))。對于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非持證單位),執法監測報告中應包含污染源編碼、企業名稱、地址等信息,且應與固定污染源庫中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責任分工:市環境監測中心完成市管企業排放口信息比對和數據填報,半年匯總一次全市執法監測數據,全年審核全市執法監測數據填報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補充完善,并確認全國監測平臺和本市監測平臺數據傳輸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完成區管企業排放口信息比對和數據填報,按時完成數據填報,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時間要求:2022年7月15日前,市環境監測中心完成全國監測平臺上市管企業的廢氣“排氣筒名稱、編號”、廢水“排口名稱、編號”及“監測點名稱”信息完善;8月15日前,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完成全國監測平臺上區管企業的“排氣筒名稱、編號”、廢水“排口名稱、編號”及“監測點名稱”信息完善;11月30日前,針對全國監測平臺上2021年1月1日以后產生執法監測數據,市環境監測中心、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確保實現填報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二、規范自行監測開展與信息報送
(一)自動監測信息和數據
排污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證要求,規范推進自動監控安裝建設,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建設排放口、站房、采樣平臺,使用自動監控設施,確保與生態環境部門穩定聯網,保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其傳輸系統正常運行,并在上海市污染源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本市監測平臺)中補充完善排口名稱、編號信息。其中,持證單位應確保企業名稱、排口名稱和編號與排污許可證中相關信息一致。非持證單位的排口名稱和編號應與運行臺賬記錄等保持一致,便于識別和管理,后續按照全市統一的排放口編碼規則進行編碼,實現排放口的精細化和信息化管理。
責任分工:排污單位在本市監測平臺做好排口信息的匹配與確認,并報送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市環境監測中心、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應在本市監測平臺做好企業關聯,結合《2022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專項檢查工作方案》(滬環監測〔2022〕25號)中的附錄2“轄區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動監控設施清單”,做好相關信息梳理匯總工作,根據排污單位報送的情況,對本市監測平臺中排污單位的基礎信息進行核查與修正。
時間要求:2022年7月5日前,市環境監測中心完成市管企業關聯,7月15日前,市管企業完成排口關聯,如有需修改完善的信息應及時聯系市環境監測中心,市環境監測中心在本市監測平臺中進行修改完善;7月31日前,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完成區管企業關聯,8月15日前,區管單位完成排口關聯,如有需修改完善的信息應及時聯系轄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由轄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本市監測平臺中進行修改完善。
(二)手工監測信息和數據
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污許可證、環評文件等要求,落實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相關臺賬,做好數據報送和信息公開。排污單位在全國監測平臺導入自行監測方案和錄入自行監測數據時,應將污染源名稱、廢氣排氣筒和廢水排口名稱、編號填報完整。其中,持證單位應在全國監測平臺上通過同步許可證信息的方式導入排污許可證的廢氣(水)排口的名稱、編號,或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口名稱+排放口數字編號”格式規范填報“監測點名稱”(例:鍋爐排氣筒002),并做好原有監測點名稱和修改后監測點名稱的對應表(格式見附件)提交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責任分工:排污單位在全國監測平臺做好自行監測信息的核實確認以及數據的動態報送;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應結合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工作,對排污單位在全國監測平臺的自行監測填報信息進行核實,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技術要求》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確保對重點監管對象和一般監管對象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落實。
時間要求:2022年7月15日前,市管企業完成全國監測平臺中監測方案中固定污染源信息和排放口信息的修改完善;8月15日前,區管單位完成全國監測平臺中監測方案排口信息的修改完善;11月30日前,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結合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工作,確認被抽查排污單位固定污染源信息和排放口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強化信息化對接和數據校核
市生態環境局加快推進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為后續開展本市三監聯動監測管理信息化提供有力支撐。市環境監測中心、各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管委會應分別對市管和區管持證單位的監測數據持續開展系統梳理。市環境監測中心應加快本市監測平臺及移動監測系統的建設和完善,推進實現與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化自動對接,并加強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溝通,對全國監測平臺執法監測和自行監測的回流信息加強數據治理,并通過“自動+人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做好固定污染源信息和排放口信息的比對工作,完善全市執法監測、自行監測和在線監測三套數據的統一整合,以實現同一污染源、同一排放口的數據歸一。
四、強化固定污染源三監聯動
為提高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監管效率,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三監聯動”工作方案(試行)》要求,加強監管、監測、執法部門在固定污染源管理中的協作聯動。本市監測平臺升級前,各級監測部門應在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監測任務和結果,實現過程留痕,閉環管理,暫時不具備系統自動對接條件的相關數據,應進行人工錄入。各級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為監測部門開設查詢帳號,并定期向監測部門推送排污許可證重新申請和變更清單,便于監測部門在信息系統填報有需要時,及時獲取并動態更新排污許可證相關信息。
聯 系 人:市生態環境局監測處 王大為
電 話:23117310
電子郵箱:dwwang@sthj.shanghai.gov.cn
聯 系 人: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處 潘宏杰
電 話:23115621
電子郵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附件:監測點位名稱對應表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1日
附件
監測點位名稱對應表
排污單位名稱: 排污許可證書編號:
聯系人及電話: 填報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