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噪聲超標應如何處罰?
是適用《噪聲污染防治法》還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近日,針對某擁有排污許可證的工業企業排放廠界噪聲超標問題,是適用《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還是適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處理?是否符合按日連續處罰適用范圍?執法人員存在諸多爭議,有必要就此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新《噪聲法》已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這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于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于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從法的位階來看,《噪聲法》屬于法律,《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當下位法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時,應優先適用上位法;當下位法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抵觸時,應優先適用下位法。
如何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在行政處罰規定方面有無相互抵觸?
《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
新修前的《噪聲法》并無有關噪聲超標涉及罰款額度的具體規定,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為如何確定罰款額度問題的復函》也可證實這一點。
從上述法條對比來看,《條例》側重“超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而《噪聲法》側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而從噪聲排放標準看,噪聲的單位是分貝值,并無排放濃度或排放量的說法。從這點看,《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不能適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行為,這一條規定也并非屬于對《噪聲法》關于“超過噪聲排放標準”行為的行政處罰的補充設定。
《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幅度,與《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相吻合,應優先適用《條例》;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20萬元-100萬元”與《噪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2萬元-20萬元”,存在明顯抵觸。因此,本案應適用《噪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理。
《環境保護法》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的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第五條列舉了適用范圍,其中包括超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行為。
噪聲是否屬于污染物?
單從“污染物”名詞含義來看,是一種或多種混合的物質,這是一種狹義的理解。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筆者認為這一條款是對污染物的概念作廣義理解,污染物除物質范疇外,還包括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國家生態環境標準修訂工作規則〉的通知》第二條明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環境噪聲排放控制標準、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等”,環境噪聲排放控制標準屬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也支持了對污染物的廣義理解。
因此,筆者認為,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行為屬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為,符合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
綜上,本案應適用《噪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在責令這家企業改正的同時,告知企業有關復查的時限要求以及拒不改正可能面臨的按日連續處罰等法律后果,引導企業及時完成整改,做到噪聲達標排放。(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
罰款2萬!全省首起違反新《噪聲法》工業噪聲超標排放案件
浙江省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分局以新《噪聲法》施行為契機,于6月5日0點開展“夜間靜音行動”。行動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開發區一箱包廠傳出轟轟的機器噪音,經檢查發現噪聲源來自于該箱包廠北側的粉碎車間,該車間內箱包吹塑邊角料粉碎工序正在作業,粉碎機發出強烈轟鳴聲。東陽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采用經計量認證的聲級計對該廠廠界噪音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為72.3dB。
經查閱環評資料,該企業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348-2008)表1中3類標準,即夜間55dB的排放限值,該企業已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進行證據固定,并對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詢問,制作調查筆錄。
經全面調查取證,該箱包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之規定,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擬處罰款20000元。該案也是全省首起依據新《噪聲法》查處的工業噪聲超標排放案件。
附:《噪聲污染防治法》主要執法事項目錄

原標題:罰款2萬!因噪聲超標排放...應如何處罰?是適用《噪聲污染防治法》還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