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專項行動方案
為著力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區,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奮力在生態文明建設上出新績,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生態環境安全風險為總目標,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主要目標。到2022年底,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入轉出嚴重失衡問題。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收運體系,綜合考慮設置區域性收集、中轉或移動處置設施,實現每個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省內需求總體匹配,結構性短板基本補齊,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年產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重點產廢單位和所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到國家A類。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1.嚴格環境準入。新改擴建涉危險廢物(以下簡稱“涉危”)項目要嚴格遵循“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省內需求總體匹配”原則,逐步化解過剩產能。(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依規依法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探索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排污口設置“四合一”審批試點。依法落實工業危險廢物排污許可制度。開展危險廢物重點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到2025年,年產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產廢單位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全覆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完成兩輪評估。(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推進行業結構調整。通過市場化推進危險廢物經營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落實國家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出臺《貴州省社會源廢鉛蓄電池收集暫存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廢汞觸媒回收處置可行技術指南》等系列規范指南,將相關利用處置主體集中到規模大、技術先進、有實力的大中企業,逐步淘汰“散亂污”利用處置企業。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不小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動收集轉運處置一體化。支持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為龍頭,聯合專業收集轉運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集中貯存設施,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大中院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探索高校集中區域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不再審批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區配套以外的危險廢物處置場。(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完善危險廢物鑒別制度。組建成立省級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和鑒別單位管理。到2022年底,企業產生的屬性不明危險廢物鑒別鑒定率達到100%。(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危險廢物過程監管
5.打擊涉危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利劍2021-2025”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肅查處一批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等社會源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典型案件,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將危險廢物日常環境監管納入生態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內容,違法企業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等按職責分工參與)
6.建立環境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2022年底前,與湖南、重慶、四川等省市建立危險廢物案件跨省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重點查處跨省非法收集、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按職責分工參與)
7.推進可追溯信息化監管。依托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化系統和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借助視頻監控、電子標簽(二維碼)等智能化物聯設備,逐步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2022年底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醫療機構實現醫療廢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探索危險廢物網上交易平臺建設,開展廢鉛蓄電池、廢機油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社會源廢鉛蓄電池、廢機油逐步進入回收體系,到2025年,全省廢鉛蓄電池和廢機油規范收集率達到5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嚴控跨省轉入。遵循就近處置原則,從嚴管控危險廢物跨省轉入。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主體、標準、方法、程序等。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替代為主,探索建立“點對點”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豁免模式。(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嚴格運輸管理。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電子備案制度,將備案信息與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關聯,完善常備通行路線數據庫,利用車載GPS系統加強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監管。(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強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
10.開展省域內利用處置能力評估。制定并實施《貴州省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評估危險廢物產生量與利用處置能力匹配情況,摸清結構性短缺的危險廢物類別;優化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布局,形成優勢互補;開展設施運行狀況評估,升級改造或淘汰一批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整合建設規模化、高值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補齊結構性能力短板。在安順、銅仁、黔東南等地布局規模為60萬噸/年的區域性含鋇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開展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利用處置示范工程建設,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布局及需求推動建設規模為50萬噸/年的區域性飛灰利用處置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完善醫療廢物收處體系。推進省危險廢物暨貴陽市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擴能改造,補充建設遵義、安順醫療廢物處置設施,使三地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有一定富余。在畢節、銅仁、黔東南和黔南現有設施空缺區域補充建設醫療廢物移動處置或收集中轉設施。到2023年底,全省新增醫療廢物處置能力6.39萬噸/年,收集能力0.59萬噸/年。(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中心。按照生態環境部總體部署,在銅仁建設國家級含汞廢物利用處置中心,提標改造現有生產工藝技術,引導形成龍頭企業。根據全省產業鏈規劃布局,將含鉛廢物的利用處置單位主要布設在黔東南臺江工業園區,建設省級含鉛廢物利用處置中心,合理核定再生鉛規模,其他地區含鉛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逐步萎縮。引導與重慶、四川、云南跨省轉移“白名單”中危險廢物類別和數量向利用處置中心傾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
14.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2022年底前完善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明確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根據實際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提升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響應能力。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隊伍和專家隊伍,排查識別涉危企業環境風險單元和一般隱患、重大隱患,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龍頭企業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體系。定期有針對性地開展涉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壓實各方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危險廢物行業污染防治負總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部門間要加強信息共享和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壓實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督察力度。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涉危環境違法案件頻發并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推動問題整改。對督察中發現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三)營造社會氛圍。加強對涉危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將典型案例納入《生態環境警示片》拍攝,形成強力震懾。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非法生產、不正常運行治理設施以及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提高公眾、社會組織參與積極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附件:貴州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專項行動方案主要任務責任清單
附件
貴州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
專項行動方案主要任務責任清單
1.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探索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排污口設置“四合一”審批試點。(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3.依法落實工業危險廢物排污許可制度。(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4.開展危險廢物重點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5.出臺《貴州省社會源廢鉛蓄電池收集暫存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廢汞觸媒回收處置可行技術指南》等系列規范指南。(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6.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不小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將相關利用處置主體集中到規模大、技術先進、有實力的大中企業,逐步淘汰“散亂污”利用處置企業。(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7.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大中院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探索高校集中區域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牽頭單位: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8.不再審批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區配套以外的危險廢物處置場。(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9.成立省級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和鑒別單位管理。(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10.開展“利劍2021-2025”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涉危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嚴肅查處一批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等社會源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典型案件,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11.將危險廢物日常環境監管納入生態環境執法“雙隨機一公開”內容,違法企業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
12.與湖南、重慶、四川等省市建立危險廢物案件跨省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13.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4.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醫療機構實現醫療廢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
15.開展廢鉛蓄電池、廢機油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試點。(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相關企業)
16.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17.探索建立“點對點”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豁免模式。(牽頭: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8.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和運輸路線過程監管。(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19.制定并實施《貴州省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20.升級改造或淘汰一批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整合建設規模化、高值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21.在安順、銅仁、黔東南等地布局建設規模為60萬噸/年的區域性含鋇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22.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布局及需求推動建設規模為50萬噸/年的區域性飛灰利用處置項目。(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23.推進省危險廢物暨貴陽市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擴能改造,補充建設遵義、安順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在畢節、銅仁、黔東南和黔南現有設施空缺區域補充建設醫療廢物移動處置或收集中轉設施。(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
24.在銅仁建設國家級含汞廢物利用處置中心,提標改造現有生產工藝技術,引導形成龍頭企業。(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25.在黔東南臺江工業園區建設省級含鉛廢物利用處置中心,合理核定再生鉛規模。(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26.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和能力。(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
27.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隊伍和專家隊伍,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龍頭企業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體系。(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
28.排查識別涉危企業環境風險單元和一般隱患、重大隱患,定期有針對性地開展涉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9.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30.加強對涉危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將典型案例納入《生態環境警示片》拍攝。(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31.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重點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非法生產、不正常運行治理設施以及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