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1月23日經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問:請問此次出臺《條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土壤一旦遭到污染,將會長期影響農產品的質量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我省被譽為“有色金屬王國”,工業生產中采、選、冶等企業的比重較高,重金屬污染防治壓力較大。長期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我省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土壤作為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已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顯示,局部地區農用地已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為鎘、砷等重金屬。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通過制定《條例》,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經驗在制度層面予以體現,細化補充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十分必要。
《條例》是我省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彌補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條例》的制定意義重大。一是有利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爭當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二是有利于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和加強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三是有利于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落實應對措施,解決誰來治、治什么、怎么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等問題。四是有利于堅持人民至上,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問:《條例》起草如何與相關政策要求進行銜接的?
答:《條例》基于上位法進行起草,是對上位法的落實和補充。在起草過程中,一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特別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二是認真落實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要求,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落實在《條例》中。三是認真落實著力解決實際問題、體現地方特色的要求,重點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主要污染源的防治作出規定,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關原則性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了細化補充。
三、問:《條例》較比上位法,有哪些條款進行了創新?
(一)細化了政府職責
一是在《條例》第五條中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責任,并建立了跨行政區域協商解決制度;
二是在《條例》第八條中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要求;
三是針對上位法提出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詳查工作”,在《條例》第七條明確要求:“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的基礎上,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污染區域、地塊分布、面積、主要污染物和對環境、公眾健康以及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等”。
(二)強化了源頭管控(7條)
一是為進一步防控土壤污染源頭,查清其對周邊土壤污染情況,在《條例》第十三條中要求對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固體廢物處置、廢舊物資再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二是《條例》第十五條要求,從事加油站經營、油品運輸、油品貯存以及車船拆解、修理、保養等活動,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是細化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業類別。《條例》第十六條要求:有色金屬礦和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和黑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焦化、醫藥制造、制革、電鍍、鉛蓄電池制造、印染、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四是針對云南省重金屬污染防治壓力較大的狀況,《條例》第十九條提出:從事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制造、制革、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電鍍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和總量控制制度,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適用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五是嚴防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投入品土壤污染。在《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分別細化和補充了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使用和回收處理等管理要求;
六是《條例》第二十六條細化了畜禽養殖管理要求,指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防止土壤污染;
七是建立地方政府土壤源頭預防激勵政策。《條例》第二十九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從事廢棄電子產品、廢棄電池、報廢機動車、廢棄輪胎、廢塑料等廢舊物資以及生活垃圾、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畜禽糞便等的回收、處置、再利用。
(三)嚴格了農用地監管制度管理(3條)
建立耕地分類管理動態更新制度。《條例》第二十九條提出:以耕地為重點,建立分類管理清單,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更新;
進一步強化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條例》第三十六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下降預警制度。《條例》第三十七條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境影響評價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四)增強了資金及法律保障(2條)
強化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保障。《條例》第四十六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增加農業投入品法律職責。《條例》第五十七條提出:“農用薄膜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廢棄物,或者農藥經營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問:《條例》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理是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重點工作之一,《條例》建立了省、州(市)兩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制度,細化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業類別,明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一是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三是依照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并將監測數據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五、問:《條例》對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確定或者不明確的問題如何規定?
答:《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根據國家相關認定辦法進行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都無法認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鼓勵、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當事人無法獨立完成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代為實施。
六、問:《條例》對農用地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條例》提出: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建立分類管理清單,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更新。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省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境影響評價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依法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七、問:《條例》對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未移出名錄前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原標題:關于《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