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深入,人們的環保意識日益增強,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難題,中共中央、國務院將建立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納入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原則,提高企業污染環境的成本,倒逼其進行清潔生產改造。
那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如何認定?該怎么賠償?賠多少?
2022年4月28日,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印發并施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通過五章十八條內容,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牽頭部門和工作聯動,統一規范了工作程序。
《規定》第五條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對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在該《規定》落地實施之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標準已經歷了多輪試點和修正。最早可回溯到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首先開展試點。隨后,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正式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將改革成果上升至國家基本法律。
當然,前期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曾透露,截至2021年11月,全國共辦理生態損害賠償案件7600余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有效推動了土壤、地下水、耕地、林地等在內一批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全國各地針對生態損害賠償之類的糾紛、調查等,制定了超過300份配套文件。
其中金額較大的例子有如,今年年初,青海某能源公司由于違規采礦活動造成嚴重的生態環境損害,并波及當地畜禽放牧活動。因此,根據協定,該公司需要向當地生態環境局支付1.95億元的賠償金額。
不過,抽象的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又是如何折合成經濟價值的呢?專家對此作出了解釋:上述案例中的公司非法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主要有土壤破壞、凍土層破壞、植被破壞、產品供給功能損害、調解服務功能損害、水源涵養功能損害等共計八個方面,算出修復所需金額再結合相關機構的研究進行推算。
總而言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充分體現了國家層面對于環境污染的“零容忍”態度,對生態文明的存續起到重要作用。作為企業來說,一方面在生產過程中要守好不亂排亂放的底線,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另一方變也應及時更新生產方式,選擇更為有效的污染處理方式,降低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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