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川辦發〔2022〕1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8年修訂)》(川辦函〔2018〕10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8日
《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提要:
定義
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HJ633—2012) , 日 AQI大于200, 或PM2.5日濃度大于 115 微克每立方米,或 O3 日最大 8 小時濃度大于 215 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氣污染。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除沙塵天氣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響應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響應。
(1)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發布區域預警時,相關市(州) 人民政府應啟動不低于區域預警級別的應急響應。
總體要求:
(1)顆粒物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 III 級、II 級、I 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總排放量的 10% 、20% 和 30% 以上,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O3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 III 級、II 級、I 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總排放量的 10% 、20% 和 30% 以上。
(2)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要按照“一地一策” “一企一策” “一廠一策”的要求,指導督促本地分類制定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等污染源減排清單。
重點行業涉氣企業全部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其他行業企業視情況納入,確保減排措施全覆蓋。 未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根據減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采取統一應急減排措施。
對新興產業、戰略性產業和保障民生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盡量避免對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民生保障類企業,在保障任務完成的同時,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 。
各地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每年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清單。
(3)各市(州) 在制定減排措施時,應當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績效分級標準,根據重點企業工藝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水平、排放限值、運輸方式等環保績效情況,開展評定分級。
按照綠色標桿工地評定標準,對工地圍墻(圍擋) 設置、濕法作業、封閉作業、智慧監管、垃圾管理等情況進行評定,實行差異化管控。
對未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應當及時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提供詳細測算說明和清單后,視情況核低其減排比例。
(4)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是制定“ 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的主體,各地要督促指導企業規范、科學、合理制定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情況) ,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具體應急減排措施,實現“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
(5)移動源管控應重點限制高排放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措施。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應制定錯峰運輸方案,源頭管控高排放車輛;機動車限行納入常規城市管理的,不納入應急管控范疇,不計入減排比例。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按國家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禁行柴油車輛。
(6)施工揚塵應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攪拌、建筑拆除、渣土車運輸、土石方作業等;道路揚塵應采取適當增加主干道路和易產生揚塵路段的機掃和灑水頻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強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三源”污染與重污染天氣發生的相關性分析,抓住關鍵和主要矛盾,精準施策。 強化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時段分類管控措施,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避免簡單化,杜絕“一刀切” 。
原標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