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
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湖北省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細則》已經第19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組織落實。
附件:《湖北省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細則》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湖北省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工作,推動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根據《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各地(包括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污染防治情況的年度評估。
第三條 評估對象為納入申報登記范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擁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產廢單位和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單位。
第四條 評估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情況、產生量和利用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設施運行污染防治情況等。
(一)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情況評估指標為2項,即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各地根據轄區內各類危險廢物產生量及其去向(自行利用、自行處置、委外利用、委外處置、貯存),組織對危險廢物規范化利用處置情況進行評估。
(二)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利用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指標為2項,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缺口情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過剩情況,各地依據危險廢物監管物聯網系統、環境統計數據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核準經營規模,組織對各類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能力情況進行評估。
(三)設施運行污染防治情況評估指標為4項,即產廢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合格率、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合格率、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工藝技術水平情況。
1.產廢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合格率評估指標依據《“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中附件1表2《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組織對轄區內產廢單位的考核結果進行評估。
2.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合格率評估指標依據《“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中附件1表3《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組織對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考核結果進行評估。
3.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指標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19)等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對主體設施及廢氣、廢水處理等設施運行的污染防治效果進行評估。
4.工藝技術水平評估指標依據主體設施及環保設施采用的處理處置工藝及其處置效果(次生危廢產生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結合企業開展技術升級改造、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組織對其技術水平的成熟性、先進性進行評估。
評估指標、指標解釋及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五條 評估工作采用百分制計分,各地根據有關資料和現場核查情況組織對評估內容(見附件1)逐項進行打分,經審核后形成最終評估結論。
第六條 各地組織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污染防治情況進行自查和評估,并編制評估報告(參照附件2)。
第七條 評估報告結論應作為各地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規劃本地區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新改擴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建設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年起實施,“十四五”期間,各地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評估,并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將評估報告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九條 本細則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附件:1.評估指標、指標解釋及評分細則
2.《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污染防治評估報告》編制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