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海洋傾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和改進海洋傾廢管理工作,我部研究起草了《海洋傾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21年10月28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鄭彤
電話:(010)65645527
郵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附件:1.海洋傾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海洋傾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1
海洋傾廢管理辦法
(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防治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以 下稱廢棄物)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傾倒廢棄物的活動。
第三條 [職責劃分] 海洋傾廢的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機構。
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海洋傾廢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并實施管理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等。
海域派出機構負責本海區海洋傾廢監督管理,包括傾倒區選劃、使用監管和環境監測,傾倒許可證的簽發和傾倒活動的監管等。
第四條 [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機構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形式,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傾倒區設立、傾倒許可證簽發、違法違規單位等有關管理信息。
第五條 [遠海傾倒和有益處置] 生態環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機構 積極支持廢棄物的遠海傾倒和有益處置,逐步增加遠海傾倒區比例。
第二章 傾倒區管理
第六條 [傾倒區分類] 本辦法所指的傾倒區依法分為海洋傾倒區和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海洋傾倒區由生態環境部報國務院批準設立,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生態環境部批準設立。
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生態環境部門須依法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的意見。
第七條 [全國傾倒區規劃] 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全國傾倒區規劃,作為傾倒區選劃的重要依據。
未列入全國傾倒區規劃的海域,原則上不再選劃新的傾倒區。
但已有或規劃的傾倒區由于容量、環境因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或不能滿足傾倒需求時,可選劃新的傾倒區。
第八條 [選劃要求] 海域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組織選劃傾倒區。傾倒區選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區劃。
第九條 [選劃報告] 選劃傾倒區應當編制傾倒區選劃報告,作為傾倒區批準、使用以及許可證簽發的重要依據。
傾倒區選劃報告應當依據傾倒區選劃技術規范編制,分析其對海洋生態環境、水深地形等方面的影響,提出可傾倒物質類型、年度控制傾倒量、傾倒強度、傾倒頻率、允許傾倒時間,以及監測與評估等措施建議。
第十條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按照以下程序選劃:
(一)海域派出機構年底前組織沿海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需求,制定次年的選劃計劃;
(二)海域派出機構商省級自然資源、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和地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協調確定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預選位置;
(三)海域派出機構委托技術服務單位開展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論證,編制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送審稿);
(四)海域派出機構在收到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送審稿)后,召開專家評審會,形成評審意見,并要求技術服務單位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形成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報批稿);
(五)海域派出機構在收到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報批稿)后,形成選劃審查意見報生態環境部;
(六)生態環境部在收到選劃意見、選劃報告等材料后,依法征求國家海事、漁業部門的意見,作出審批決定,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十一條 [傾倒區監測] 海域派出機構負責傾倒區的使用監管,定期組織對傾倒區水深地形和生態環境狀況開展監督性監測。
廢棄物所有者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礎上,自行對傾倒活動的影響開展跟蹤監測與評價,并與海域派出機構共享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 [傾倒區管理措施評估] 生態環境部依據監測結果定期組織開展全國傾倒區使用狀況評估,確定傾倒區的使用狀態和年度控制傾倒量,制定和調整相應管理措施,包括可傾倒區域、傾倒方式、控制傾倒量、傾倒強度、傾倒頻率、允許傾倒時間等。
水深條件滿足傾倒使用要求且傾倒活動未對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產生明顯影響的傾倒區,評估確定為可繼續使用;水深條件不能滿足傾倒使用要求或傾倒活動對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產生了明顯影響的傾倒區,評估確定為暫停使用;連續 3 次評估為暫停使用的傾倒區,評估確定為不宜繼續使用,予以封閉。
經評估可繼續使用、暫停使用和封閉的傾倒區,生態環境部向社會發布公告。經評估確定封閉的海洋傾倒區,依法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章 海洋傾倒許可
第十三條 [名錄制度] 廢棄物海洋傾倒實行傾倒物質名錄制度。列入海洋傾倒物質名錄的物質,可以申請海洋傾倒;未列入的不得申請海洋傾倒。
第十四條 [傾倒許可制度] 廢棄物海洋傾倒實行許可證制度。
需要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廢棄物所有者須向海域派出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取得傾倒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第十五條 [傾倒申請] 廢棄物所有者向海域派出機構提出傾倒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廢棄物海洋傾倒申請書;
(二)產生廢棄物的項目環評批復或備案文件,依法無需開展環評的,應提供立項文件等項目存續證明材料;
(三)疏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計劃、作業方式等材料;
(四)符合相應測繪要求的疏浚設計圖或施工圖并標明傾倒方量;
(五)傾廢作業船舶適航證明等必要信息;
(六)委托他人開展傾倒作業的,須提交傾倒作業委托協議/合同等材料;
(七)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成分檢驗] 海域派出機構委托檢驗機構依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開展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檢驗機構編制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論負責。
維護性疏浚項目檢驗報告有效期不超過 2 年(自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其他項目檢驗報告有效期不超過 1 年。
在開展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采樣期間,廢棄物所有者和傾倒作業單位應當主動配合采樣并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審核要點] 海域派出機構重點對以下方面進行審核:
(一)申請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二)周邊海域是否有適宜處置的傾倒區,且滿足傾倒區傾倒量控制及其他使用條件;
(三)擬傾倒的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四)申請材料是否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審核,對于符合要求的,簽發傾倒許可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傾倒,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辦理時限] 傾倒許可證的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5個工作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計算。需要補充材料的,辦理時限 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依法需要聽證、技術評估、檢驗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第十九條 [許可證內容和有效期] 傾倒許可證應注明工程名稱、廢棄物所有者、傾倒作業單位、疏浚區域、傾倒物質類型和傾倒量、傾倒區的名稱和位置、載運工具、傾倒許可證有效期限、傾倒作業要求等。
傾倒許可證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條 [許可證延期] 傾倒許可證有效期滿仍需繼續傾倒的,應在有效期滿前 2 個月辦理延期手續,并附說明材料。
海域派出機構應在傾倒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傾倒許可證延期原則上不能超過 2 次。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變更] 已簽發的傾倒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以下事項的,應當向批準傾倒許可證的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證明材料:
(一)變更作業船舶等載運工具的;
(二)變更作業單位的;
(三)變更傾倒區的;
(四)可以申請變更的其他事項。
在傾倒許可證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廢棄物所有者因施工計劃和作業船舶安排不當申請變更的,原則上不予變更。傾倒許可證簽發后,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變更原則上不得超過 2 次。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暫停或終止] 正在辦理的傾倒許可證,廢棄物所有者申請暫停或終止辦理的,海域派出機構可暫停或終止辦理。
第二十三條 [違法違規問題處理] 傾倒許可證辦理過程中,海域派出機構收到廢棄物所有者存在違法違規傾倒行為的信息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核實處理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二十四條 [有關處理措施] 廢棄物所有者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傾倒許可證的,海域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有關處理措施] 廢棄物所有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傾倒許可證的,海域派出機構應當撤銷傾倒許可證, 并依法移交同級執法部門處理。撤銷傾倒許可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不予撤銷。
第二十六條 [傾倒費征收管理] 獲準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所有者應當在取得傾倒許可證前,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向海域派出機構繳納傾倒費。
第四章 傾倒活動監管
第二十七條 [監督管理系統] 生態環境部建立海洋傾廢監督管理系統,監督管理傾倒區使用、傾倒許可證簽發、船舶傾倒等情況,了解掌握沿海各地海洋傾倒需求。
第二十八條 [傾倒報告制度] 獲準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所有者,應當按照傾倒許可證注明的傾倒物質、傾倒量、傾倒期限和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通過海洋傾廢監督管理系統如實填寫傾倒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緊急避險傾倒管理] 因緊急避險、救助人命或重
大公共安全需求,廢棄物所有者未能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傾倒的,或者未能按傾倒許可證要求傾倒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盡可能避免或減輕因傾倒而造成的污染損害,并在事后 24 小時內向海域派出機構初步報告,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傾倒時間和地點、傾倒物質特性和數量、傾倒時的海況和氣象情況、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事項等。
在海上航行和作業的船舶、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棄置時,應盡可能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溢油及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品的泄漏。
第三十條 [協作配合機制] 生態環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機構與有關執法部門建立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嚴格海洋傾廢活動的監管執法,強化海洋傾廢活動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一條 [環保信用檔案制度] 生態環境部建立海洋傾廢環保信用檔案。廢棄物所有者及傾倒作業單位在海洋傾廢環保信用檔案中有不良記錄的,生態環境部及其海域派出機構依法予以公開,并通過加大審查力度、加密檢查頻次等方式強化海洋傾倒監督。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吊銷暫扣] 違法傾倒情節嚴重的,海域派出機構可以吊銷傾倒許可證,或者建議相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暫扣傾倒許可證,責令暫停航行和作業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格式文書] 傾倒許可證及其他文書格式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 [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