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工作,轉變監督理念,優化執法方式,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督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中,對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實行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正面激勵措施的名錄制度。
第三條 正面清單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引導與監督并重、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的制定、移出、公示、發布、調整、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對市州生態環境局的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州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督實際,積極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依據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正面清單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公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公示期結束后,市州生態環境局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正面清單。
第七條正面清單公示應包括企業的以下內容:
(一)名稱;(二)所在地;(三)法定代表人;(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五)行業類別;(六)排污許可證編號或排污登記編號;(七)企業按要求履行自行監測、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的情況;(八)有效期。
第八條正面清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
正面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市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正面清單企業存在移出條件的應及時移出,并告知相關企業。
第九條市州生態環境局在正面清單按程序發布后一個月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并按要求定期匯總正面清單工作相關內容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三章 企業的納入和移出
第十條市州生態環境局開展正面清單制定工作時,原則上將所有被評價為湖南省環保誠信單位的企業,與民生保障、疫情防控等密切相關的企業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并符合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的小微企業,直接納入正面清單。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納入正面清單:
(一)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和環保管理制度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的;
(二)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
(三)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依法安全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的;
(四)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的;
(五)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期間,及時響應管控要求的;
(六)有完備的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無突發環境事件隱患;
(七)按要求履行自行監測、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義務;
(八)近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
(九)符合其他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的。
第十二條 非重點排污單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納入正面清單:
(一)環境管理規范,環保手續和環保管理制度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
(二)具備能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等其他部門數據開展非現場監管的條件的;
(三)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依法安全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的;
(四)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的;
(五) 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期間,及時響應管控要求的;
(六)按要求履行自行監測、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義務;
(七)近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符合其他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的。
第十三條 正面清單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從正面清單中予以移出: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納入條件的;
(二)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的;
(三)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被評價為環保風險、不良及黑名單單位的;
(五)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六)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自糾正、整改完成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對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等逃避監管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
第十五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一)企業未按要求進入園區管理的;
(二)企業所在園區未按規定配套基礎設施,未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未達到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的;
(三)周邊群眾投訴舉報企業污染問題,反應強烈,但企業未妥善解決實際問題的。
第四章 保障和執法方式
第十六條 對正面清單企業,市州生態環境局在有效期內要組織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定期報送自行監測結果,幫助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第十七條 市州生態環境局應充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的作用,依法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采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和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對正面清單企業開展非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市州生態環境局對正面清單企業不得降低監管標準,應將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列入執法計劃,常態化監督執法方式如下:
(一)對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對其他企業,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
(二)正面清單企業可以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的一般監管對象,被“雙隨機”抽查到時,可免于現場執法檢查;
(三)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九條對正面清單企業還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生態環境部門評優評獎活動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優先推薦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獲得環保相關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正面清單企業在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部等部署專項檢查活動時不免于現場檢查;在開展績效評估、清潔生產核查及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等活動不免于現場檢查。
市州生態環境局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時期,應及時調整監督方式,統籌銜接當地應對措施開展執法檢查。
第二十一條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一)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或群眾信訪舉報的;
(二)有關部門轉辦、領導批示要求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經非現場監管發現環境違法線索需要調查核實的;
(四)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五)其他應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市州生態環境局應明確對正面清單企業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的啟動條件和程序,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更改要求。
第二十三條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督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省生態環境廳發現市州生態環境局存在不及時開展正面清單工作、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企業監督失職失察、材料審核把關不嚴等情形的,將依法嚴肅追責。
市州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