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監管和考評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落實《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的相關要求,對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人員的碳核查工作加強監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監管和考評細則》,現予以印發。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7日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監管和考評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的相關要求,對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人員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機構考評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核查機構的確定)
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采購程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核查機構。
第三條(培訓及核查證發放)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中標的核查機構進行專業培訓,所有參與當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員須根據要求按時參加。市生態環境局對培訓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員發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證,核查工作證當年度有效。
第四條(核查過程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核實、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對核查機構的核查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核查機構考評小組)
市生態環境局組建核查機構考評小組并建立專家庫。相關專家范圍包括節能減排領域相關主管部門及支撐機構專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經驗的核查機構核查負責人或核查組長等。
參與當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對本機構的年度考評。
第六條(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采取隨機抽取與重點選取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現場檢查的企業范圍,并組織核查機構考評小組開展現場檢查工作。企業抽取比例為核查機構所承擔核查企業數量的10%左右,對每家被抽取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的專家人數不少于2名。重點檢查與核實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活動的規范性、核查全過程的組織與安排的合理性、核查結論的準確性等內容。現場檢查后,須對核查機構當天的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記錄,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見附表1)。
第七條(核查機構考評)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公開透明的核查機構考評制度,對核查機構及時開展年度工作評價。結合現場檢查和復查審定的結果,通過對核查機構在整個核查活動中的工作合規情況和核查工作質量進行量化打分,對核查機構進行綜合考評。
第八條(考核記分細則)
根據上海碳排放管理工作實際,構建《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考核記分細則》(見附表2),作為核查機構考核打分依據。
第九條(考評方法)
每年在核查、復查審定工作完成后,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核查工作評審會,對核查機構的核查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根據現場檢查中《現場檢查記錄表》的相關記錄,以及復查機構提供的相關復查工作記錄,核查機構考評小組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評議,并根據《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考核記分細則》對核查機構進行量化打分。
第十條(考評等級)
每個機構初始總分共100分,采用扣分制累積記分。核查機構的考評結果分為3個等級,考評等級依次為:
(一)優良:90-100分(不含90分);
(二)合格:80-90分(不含80分);
(三)不合格:80分以下。
核查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該次核查任務考評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一)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沖突的活動的;
(二)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
(三)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五)利用核查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一條(考評結果應用)
考評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核查招投標的必要評分項:
(一)考評等級為優良的核查機構,在與其他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安排下一年度核查任務。
(二)考評不合格的核查機構,五年內不再安排其核查任務。

原標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監管和考評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