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
《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環大氣辦函〔2021〕432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15日,《〈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對我國正式生效,包括三氟甲烷(HFC-23)在內的18種氫氟碳化物(HFCs)將被納入管控范圍。這是我國認真履行國際公約,積極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又一具體舉措。HFC-23是高全球升溫潛能值(GWP)的溫室氣體,國際社會極為關注其減排問題,目前HFC-23最主要來源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生產過程無意產生的副產物。為確保我國切實履行《修正案》履約責任和義務,生態環境部發布《通知》,明確副產HFC-23履約要求及相關監管措施。
問:《修正案》對HFC-23的履約要求是什么?
答:《修正案》對HFC-23的履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確保每處含氫氯氟烴(HCFCs)或HFCs生產設施產生的HFC-23應在當年盡可能銷毀。二是HFC-23的銷毀應采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核準的銷毀技術。三是應按照議定書要求向聯合國環境署臭氧秘書處報送年度HFC-23排放量等相關數據。
問:國內企業HFC-23銷毀減排的基礎如何?
答:截至目前,我國共有HCFC-22生產企業19家。2005-2019年,我國先后通過《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以及國內財政補貼,推動絕大部分HCFC-22生產企業建成了符合議定書技術要求、處置能力充足的HFC-23銷毀處置設施,支持企業開展了HFC-23銷毀處置實踐,幫助企業在處置技術和管理上積累了寶貴經驗,為達到《修正案》規定的履約要求奠定了基礎。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強化企業履約主體責任,提出管控要求。明確了副產HFC-23應采用議定書核準銷毀技術盡可能銷毀處置的履約要求和相關數據報送要求,強調企業應建立HFC-23副產設施及銷毀處置設施運行臺賬,對HFC-23產生量、銷毀量、儲存量、使用量、銷售量等進行監測和計量。針對HFC-23銷毀設施停車以及回收、存儲、銷毀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提出防止HFC-23直接排放的管控措施。
二是允許HFC-23按議定書規定作為原料用途使用,也可以作為制冷劑等受控用途使用。鼓勵企業開展生產技術革新和升級改造,降低HFC-23副產率,開發推廣將HFC-23作為原料用途的資源化利用技術,為HFC-23處置提供更優解決方案。
三是認真落實監管責任。依法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約監管責任,要求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和協助企業落實HFC-23管控規定,并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原標題: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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