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相關單位:
為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專業優勢,為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提供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制度(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年9月16日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專業優勢,為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提供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生態環境局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管理。通過專家庫建設,充分利用各領域專家資源,服務于本市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為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的咨詢、評估(審)、論證、驗收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立、集中管理、規范使用”的原則建立和運行。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專家庫建立、運行維護、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無犯罪記錄。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
(三)熟悉國家、本市土壤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掌握土壤或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技術,熟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及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咨詢等工作程序及要求。
(四)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且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專業領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或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職稱可適當放寬。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技術審查及現場踏勘工作,能堅持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做出獨立、公平、公正的判斷和評價;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院士等高層次專家,若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則從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專家分類管理
(一) 綜合類專家。應同時具備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4類專業類別的業績及土壤或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專業領域的業績。評審專家組組長原則上從綜合類專家中抽取。
(二) 專業類專家。按申報專業領域類別分為土壤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類、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類、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類、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類、風險管控與修復類、效果評估類、水文地質勘察類、環境監測類、行業領域類及國土空間規劃類專家。專業類專家應至少具備一項及以上相關專業領域業績。
第七條 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和共享共用三種方式,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查、遴選、公示等環節,確認入庫專家名單。
(一)公開征集形式。市生態環境局公開發布征集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專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按時間要求受理入庫申請。申請專家自愿填寫登記表,并提供職稱、學歷學位、從業經驗證明等資料,經所在單位蓋章后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將符合條件的專家納入專家庫。
(二)定向邀請形式。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定向邀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經專家本人同意后按照入庫程序吸納入庫。
(三)共享共用形式。市生態環境局可與有關部門共享專家庫,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有關部門單位需要共用專家信息的,市生態環境局可依申請并按專家自愿參與原則提供相應協助。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納入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本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相關信息資料享有知情權。
(二)對所負責審查的技術工作、文件資料(項目)享有獨立評審權和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按照國家、本市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技術咨詢費。
(四)以書面形式退出專家庫。
(五)參加國家和本市有關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納入專家庫的專家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本著科學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提供客觀、公正、真實、可信的意見,意見應依據充分,觀點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并對自己的意見終身負責。
(二)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工作的情況以及相關材料的內容。
(三)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知情專家應及時向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四)專家職稱、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社會兼職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專家本人應當在發生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向市生態環境局申報信息更新。
(五)應當按時參加 評審,不得缺席,不得請人代會,不得借機招攬項目。
(六)配合生態環境部門、規劃資源部門處理有關詢問、質疑和投訴,為生態環境部門、規劃資源部門提供政策、管理、技術、環境應急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七)積極參加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的培訓。
(八)回避義務:
有以下情況的,專家應主動回避:
1.專家是評審報告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的情況;
2.專家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報告編制相關單位(包括土地使用權人、檢測單位、勘察單位、調查報告編制單位、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風險管控與修復施工單位及方案編制單位、效果評估報告編制單位等)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況;
3.專家及所在單位與報告編制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存在控股、參股、管理等關系的情況;
4.專家與報告編制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有重大利益沖突或利益相關情形的情況;
5.專家與報告編制單位24個月內有過聘用關系,包括現任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的情況;
6.其他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情況;
7.報告編制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從專家庫中匹配專家,一般應按照以下原則:
(一)同行評議原則。充分考慮專家年齡、專業水平、知識結構、工作單位、特長等事項,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二)隨機原則。市、區生態環境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根據評審類別、涉及的行業、專業要求等實際情況,設立隨機抽取系統,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明確專家組構成及選取范圍,按照所需人數分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綜合類專家和專業類專家組成專家組。必要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或選取外地專家或共享專家庫專家。
第十一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根據實際需要增補和調整,并按其專業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評審工作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專家庫的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不良評審行為,將予以提醒,情節嚴重的,移出專家庫。
(一)接受評審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評審工作的,或未經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參加評審工作的情況;
(二)評審質量把關不嚴,不負責任,評審意見空話套話、無針對性的情況;
(三)泄露評審咨詢過程中不宜公開信息的情況;
(四)與項目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或法律糾紛的,在接受技術
服務邀請時未主動提出回避的情況;
(五)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財物或其他好處,影響評審工作的情況;
(六)故意嚴重損害有關部門和單位聲譽或利益的情況;
(七)因評審工作有重大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情況;
(八)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偏袒或歧視現象的情況;
(九)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不足以完成評審工作的情況。
第十四條 專家庫的專家在評審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專家庫專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嚴格保障信息系統及專家信息的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專家庫共享單位的監管,專家使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經市生態環境局核實,暫停其使用專家庫賬戶,整改后方可重新開放:
(一)將專家庫的用戶名及密碼泄露給其他未經授權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二)在對專家抽取、確認及評價等過程中未如實填寫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對專家信息的審核把關;專家如有違法違紀、科研失信、失德失范或其他不適宜參加評審評估活動的情況,專家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九條 專家應帶頭弘揚科學家精神,嚴守科研道德與誠信規范,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積極參加咨詢、評估(審)、論證、驗收等活動,接受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當行為,一經查實,將其調整出專家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原則上優先選擇納入專家庫的專家并遵守本制度相關條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