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臭氧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行動方案
(2021-2023年)
近年來,隨著顆粒物污染的逐漸改善,臭氧(O3)已成為影響嘉興市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的首要污染物。為切實做好我市O3污染防控工作,持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省、市“十四五”規劃要求,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實施O3污染防治“3520”行動,即通過三年時間,抓好5大重點任務,實施20項重要舉措,建立健全O3污染綜合防控體系,進一步強化O3生成前體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協同減排,有效控制O3污染,力爭基本消除O3中度污染,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穩步提升,力爭設區城市空氣質量優良率“十四五”目標三年完成,2021年設區城市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84%,2022年達到86%,2023年達到88%;到2023年,全市平均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9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工業源污染管控
1、優化產業結構調整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各地根據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可制訂更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加大現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積極建設“清新園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局牽頭,以下均需縣(市、區)落實,不再列出)
嚴格涉VOCs排放項目的環境準入,新建、改建、擴建的家具制造(木質基材、金屬基材等)、印刷(吸收性承印材料)、木業項目應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料,其他工業涂裝類項目如未使用燃燒處理技術,則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料比例需不小于60%。加強對涉VOCs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嚴格審批,并按總量管理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削減替代,并將替代方案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VOCs產生量超過10噸項目加強監管。(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2、大力推進源頭替代
根據“能粉不水、能水不油、油必高效”的源頭治理管控原則,推廣使用高固體分、粉末涂料和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原輔材料,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重點推進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的源頭替代項目200個(附表2)。力爭到2023年底前,家具制造、印刷(吸收性承印材料)等行業全面采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已使用高效處理設施的除外)。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市生態環境局、市經信局牽頭)
3、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對含VOCs物料儲存、物料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露、敞開液面無組織逸散、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等薄弱環節加強整治力度。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系統收集效率,所有可能產生VOCs的生產區域和工段均應設置廢氣收集裝置,將廢氣收集后有效處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大力推廣使用先進高效的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減少工藝過程中無組織排放,做到“全密閉”、“全加蓋”、“全收集”、“全處理”和“全監管”,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石化企業嚴格按照行業排放標準和《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開展LDAR工作,企業較多的縣(市、區)建立統一的LDAR監管平臺。其他企業中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要求全面梳理建立臺賬,開展LDAR工作(附表3)。(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4、推進建設適宜高效治理設施
對涉VOCs企業治理設施使用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結合行業治理水平,組織專家提供專業化技術支持,開展涉VOCs重點行業“一行一策”方案制定和涉VOCs重點企業“一企一策”管理。對濃度和形狀差異較大的廢氣進行分類收集,結合實際選擇合理高效的末端治理設施(參考附件1),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現有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及上述組合工藝等低效治理設施的企業,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附表4)。對一直采用低效治理設施的企業強化監管力度。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重點排污單位實行VOCs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5、推進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落實《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浙環函〔2019〕269號),全面鞏固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成果。全面啟動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根據《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浙環函〔2020〕260號)文件要求,19家企業推進以脫硝深度治理為重點的全指標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無組織治理,2022年底6月底前,有組織排放控制達到階段性超低排放水平;2023年底前,全面推進II階段超低排放改造(附表5)。全面推進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業取消脫硫脫硝煙氣旁路或設置備用脫硫脫硝等設施(附表6)。(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6、持續推進工業鍋爐(窯)整治
落實《浙江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浙環函〔2019〕315號),全面鞏固前期工業爐窯治理成果,不定期開展“回頭看”工作。計劃開展爐窯治理項目19個(附表6),穩步推進沖天爐、玻璃熔窯、以煤和煤矸石為燃料的磚瓦燒結窯、非電耐火材料焙燒窯污染治理設施和水平轉型升級,根據《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 -2020)等最新發布的標準,實施鑄造行業達標改造。全面完成58個1蒸噸/小時以上用于工業生產的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附表7),鼓勵民用和1蒸噸/小時以下工業燃氣鍋爐實施低氮改造。(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局牽頭)
7、持續推進“低散亂污”整治
鞏固完善“低散亂污”企業整治成果。建立“低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對照涉氣“低散亂污”企業認定標準和整治要求,堅決杜絕“低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低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發現一起,整治一起。2022年底前,完成9個涉VOCs產業集群綜合整治(附表8)。持續升級改造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積極探索小微企業園區廢氣治理,推進建設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共享處置中心,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整體治理效率。(市經信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二)強化移動源污染管控
8、加快車輛結構升級
2021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氣車輛注冊登記應當符合機動車排放標準6b階段要求;2021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車注冊登記應當符合機動車排放標準6a階段要求。實施老舊車輛淘汰,持續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營運柴油貨車淘汰工作。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2022年底前,全市使用比例達到90%。2023年底前,市區城市公交全面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化。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在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2023年底前,全市累計建成公用充電樁3000個。(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按職能分工)
9、強化機動車尾氣污染監管
基于“天地車人”一體化的機動車排放監控體系,進一步升級完善機動車信息管理系統,利用遙感(黑煙抓拍)監測、路檢路查、入戶抽測、年檢等,將超標車輛(運輸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名單進行重點監管,其中對長期超標不維修或者超標車輛較多的運輸單位,相關部門要加強上路檢查和入企督促指導,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手段,倒逼其自覺加強車輛維護。推進新注冊登記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OBD)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持續推進具備條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車安裝OBD并聯網。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與強制維護制度(I/M制度),完善排放檢驗和維修治理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多部門常態化聯合執法,完善生態環境部門監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模式,定期開展路檢路查、入戶監督抽測,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牽頭)
10、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建立移動源達標減排評價體系,持續做好新增和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編碼登記、動態更新,實現轄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全覆蓋。積極推進高能耗、高污染非道路移動機械淘汰置換,置換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機械。推動老舊農業機械淘汰報廢,促進老舊燃油工程機械、內燃機車淘汰。2021年6月底前,各縣(市)全部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劃定,各類施工工地應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管理制度,未懸掛環保標牌、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入場使用,禁用區作業的工程機械鼓勵安裝精準定位系統和遠程排放監控裝置。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超標排放行為,消除市內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現象。(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
(三)強化面源污染管控
11、深化油品儲運銷VOCs綜合治理
儲油庫中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實蒸氣壓小于76.6千帕的石腦油應采用浮頂罐儲存,油品容積小于等于100立方米的,可采用臥式儲罐,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76.6千帕的石腦油應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儲存。油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氣動閥門的密閉性檢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加大儲油庫、加油(氣)站抽查頻次,加強企業自備油庫檢查。組織開展清除無照經營的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罐車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規油品行為。(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推進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積極推進船舶尾氣治理,探索安裝尾氣凈化設施。加強船用燃料油質量源頭管控,加大油品市場質量檢查力度。(市交通運輸局、嘉興海事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
12、加強農業源管控
推進綠色防控示范區建設,促進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推廣綠色防控技術和產品,減少含VOCs農藥的使用。加強秸稈禁燒執法力度,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市農業農村局、市綜合執法局牽頭)
13、加強餐飲油煙監管
加強餐飲油煙排放控制與監管,嚴格落實《嘉興市餐飲業油煙管理辦法》,繼續深入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以及日常執法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應配備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定期做好維護保養,實現達標排放,推廣使用油煙在線監控。(市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14、強化城市廢氣管控
開展汽修行業整治,大力推進汽修企業使用水性、高固份等低(無)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推進集中式噴涂中心建設,促進行業鈑金噴漆集中式、節約化、環保型發展;汽修企業噴漆和烘干操作應在噴烤漆房內完成,產生的VOCs集中收集,經VOCs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依法查處整頓露天和敞開式汽修噴涂作業。2021年1月1日起,新建汽修企業推廣使用高流低壓噴槍;2022年底前,汽修企業全面推廣使用高流低壓噴槍,并配置專用油漆儲存柜。(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強化建筑涂料管控,倡導綠色裝修,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膠粘劑;室內裝飾用涂料應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中相關標準,逐步淘汰溶劑型涂料和膠粘劑;建筑內外墻涂飾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涉及使用涂料、膠粘劑和有機溶劑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資的房屋建設和維修工程等,全部采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并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應條款。(市建設局牽頭)
(四)實施夏秋季專項行動
15、強化涉VOCs企業季節性減排
加強VOCs分級管控和績效評估,推動企業“梯度治理”,以污染源普查和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結合VOCs物質活性,優先將排放量大、活性較高的行業企業作為重點VOCs企業,納入重點治理和臭氧污染天氣強化減排名錄,開展監測分析和排放評估,建立VOCs排放源譜。根據企業治理工藝、污染排放績效水平變化,定期修訂涉VOCs行業夏秋季錯峰生產方案,4-10月根據實際環境空氣質量情況實施錯峰生產,在臭氧污染易發時段采取錯峰排放方式強化減排。進一步完善季節性VOCs強化減排措施正面清單,加強差異化精細化管理,強化正面引導。鼓勵石化化工等VOCs生產企業預先做好生產和大修計劃,原則上在臭氧高發時期(6-9月)不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維修和儲罐清洗作業,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排放。(市生態創建辦牽頭)
16、開展季節性油品儲運銷整治
6-9月,開展油品質量監管檢查專項行動。鼓勵采用更嚴格的汽油蒸氣壓控制要求,6-9月對車用汽油實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氣壓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發排放。研究出臺相關政策,通過宣傳倡導、價格優惠、提供贈品等措施引導車主夜間加油,引導儲油庫和加油站夜間裝、卸油,減少日間油氣排放。(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中石化嘉興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嘉興分公司牽頭)
(五)提高治理能力水平
17、建立完善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數據、VOCs走航、光化學組分監測網等數據,通過深化與周邊區域合作,強化技術會商,進一步提升臭氧污染預警預報工作水平。探索建立以減少輕度、中度臭氧污染天數為主要目的的污染天氣應急應對體系。結合源解析、污染溯源、環境監測網絡等數據,探索制定影響最小效果最佳的臭氧污染應急管控方案。(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18、強化科技支撐
加大科研投入,加強與高校、研究院等科研單位技術合作,邀請專家團隊,定期開展培訓指導。加強臭氧控制路徑研究,常態化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工作,完成臭氧源解析,深化臭氧污染控制、VOCs及NOx協同控制等對策研究。持續提升監測能力,完善大氣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平臺和大氣復合污染立體監測網絡,完善大氣監測網絡建設。依托數字化綜合協調管理運用、“三大十招”打造大氣污染綜合立體作戰指揮平臺,完善動態管理和問題“發現—處置—反饋—評估”閉環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創建辦牽頭)
19、強化監督執法
加大VOCs排放監管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不滿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業,綜合運用按日計罰、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依規處罰,并定期向社會公開。加強對執法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提升VOCs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提高執法裝備水平,配備便攜式VOCs快速檢測儀、VOCs紅外成像儀等先進設備,提高現場執法能力。力爭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行業企業生產、治污設施工況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原則上,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化纖、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業、合成革、制鞋、倉儲業、木業等涉VOCs重點行業企業必裝;存在惡臭氣體排放的企業必裝;存在涉氣環境信訪問題的企業必裝。開展涉VOCs應稅污染物環境稅征收。(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20、加強區域協作
積極參與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加強區域聯防聯控,促進環境管理和監測等信息共享,協同落實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年度計劃、目標、重大措施。(市生態環境局牽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增強治理臭氧污染的緊迫感、責任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把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提升環境空氣質量的關鍵舉措。市生態創建辦負責本《方案》的組織實施和考核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積極參與,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協調落實好轄區內臭氧污染治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中央、省、市大氣資金重點向臭氧污染治理傾斜,優先將VOCs治理工程、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綜合整治、監測監控能力建設等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環保資金杠桿的撬動作用,鼓勵開展合同環境服務,推廣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服務,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引導、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治理格局。
(三)強化監督指導
加強監督檢查,開展涉VOCs重點行業企業專項執法行動,確保管控措施落實到位。對發現存在違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解決VOCs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注重發揮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作用,鼓勵其積極參與專項治理,并做好行業引領和帶頭示范。
(四)嚴格考核督查
將臭氧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各地每年4-10月優良天數提高目標作為預期性目標,統籌納入年度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市生態創建辦對各地臭氧最大8小時90百分位濃度進行日調度,對重點工業園區、重點企業問題整改進行周提醒,對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月通報,對臭氧超標天數下降目標、優良天數比例提高目標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縣(市、區)進行預警。對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或者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開展督察問責。
(五)強化宣傳培訓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臭氧污染防治、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識、政策法規,對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加大培訓力度,組織開展VOCs治理政策、標準、技術專題培訓,提高企業守法自覺性,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