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揚州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安排,我市將制定《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為進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規制定質量,現將《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通信地址:揚州市司法局立法處(文昌西路8號)。
聯系電話:0514-80986612;傳真:0514-80989832;郵箱:yzssfjlfc@163.com。
公告日期:2021年4月9日至5月11日。
附件:《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揚州市司法局
2021年4月9日
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類”標準。
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包括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容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溶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相片及廢相紙、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有機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及時予以調整。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基本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城鄉統籌、法制保障、屬地負責的原則,按照黨建引領、因地制宜、系統推進、市場運作、社會共治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第六條(推行制度)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計劃,逐步實施。
第七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項資金保障機制,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以及管理過程中的其他事項,負責區域內生活垃圾應急安全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部門職責) 各級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其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生活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負責生活垃圾收費價格的審批。
宣傳部門負責做好垃圾分類輿論宣傳工作,將垃圾分類納入文明城市建設長效管理和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等創建考核體系。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考核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住宅、辦公樓、商業區等場所分類設施建設的指導、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考核,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及標準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可回收物體系建設。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機關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定,做好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國資委、衛生健康、文廣旅、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其他主體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督導工作,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及標準。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城市管理、物業服務、再生資源、賓館、餐飲、農副產品流通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規劃編制)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征求專家、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中轉、處置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建設焚燒發電、衛生填埋、廚余垃圾處置等分類處置場所。
第十二條(建設要求)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并在對公共建筑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經驗收的不得交付。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關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中轉、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并提供滿足功能的臨時替代設施。確需遷移的,應當在新的分類投放、收集、中轉、處置設施建成后,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配置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的配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選址,縣(市、區)、功能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首次分類設施的設置,后期由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三)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產權或管理單位不清晰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減少過度包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商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十五條(快遞包裝減量)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揚州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十六條(凈菜上市)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七條(單位源頭減量)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提倡使用一次性可降解辦公用品。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用品。
鼓勵其他企業、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減量職責) 經營者應減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
住宿、旅游、餐飲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投放主體)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條(實施方案制定) 縣(市、區)、功能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適合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由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地塊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體育文化場館、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的,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站點、配置密閉生活垃圾容器,公布各類生活垃圾投放的時間、地點;
(二)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維護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密閉、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基本無蠅蛆,及時制止翻揀已分揀好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三)在責任區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
(四)將生活垃圾分類后分別交由相應的收集運輸單位進行收運;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分類投放要求) 實行定時定點投放的區域,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至符合要求的容器內,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做好病媒生物的防制。未實行定時定點投放的區域,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也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符合要求的容器內,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其他垃圾規定) 城市住宅小區、農村居民區應當設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堆放點,實行定點投放,具體收集時間由縣(市、區)、功能區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告。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六條(分類收集、運輸要求)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市、縣(市、區)、功能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由收集單位集中至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二十七條(委托收運) 餐飲企業、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與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公開招標確定的收集、運輸企業簽訂廚余垃圾委托收集、運輸合同,于合同簽訂后10日內將合同復印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
第二十八條(作業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進行收集、運輸,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并保持功能完好、標識規范明顯、外觀整潔;
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
實行密閉運輸,防止遺撒、滴漏;
將生活垃圾運送至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
作業后應當及時將收集容器復位、保潔,并清理、清掃、清洗作業場地,保持場地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安裝車輛行駛、定位設備;
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和車輛行駛信息等數據納入信息化管理;
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規措施)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仍不分揀的,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絕接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進行分揀,對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絕接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分類處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實行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技術標準,處置方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分類處置規定)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廚余垃圾應當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農貿市場易腐垃圾、農村廚余垃圾可采用就地處理或集中處理的方式;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義務)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
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批準。
第三十三條(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統籌處理機制)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統籌處理協作機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優先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接收處置外地生活垃圾須經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章 促進與監管
第三十五條(垃圾分類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各類學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學前教育應當把生活垃圾種類識別、收集容器標志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其他學校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德育教育和社會實踐教育活動。
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評內容。
市城市管理、宣傳、文廣旅、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宣傳工作。
第三十六條(激勵機制)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倡導建立激勵機制,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和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生態補償) 建立生活垃圾處置區域環境補償機制。跨行政區域使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應當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監管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機關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通過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宣傳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入戶宣傳、指導工作。
縣(市、區)、功能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選任社會監督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引導、指導、監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一般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擅自停用改用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擅自拆除、關閉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按標準設置、配置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規收集運輸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規投放法律責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符合要求的容器、未按定時定點投放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或者隨意拋灑、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按規定單獨投放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將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單獨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規混合收集運輸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已分類好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按標準處置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未制定應急預案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制定本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國家公職人員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