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以清單形式明確了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進一步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為我市營造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良好局勢。
我市早在2018年已印發《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2019年1月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施行后,多數部門職能發生調整。今年,《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廣東省直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及生態環境領域新法規政策的出臺,我市生態環境責任事項、責任主體和責任分工都有所變化。在此背景下,市生態環境局以2018年責任清單為基礎,依據《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部門“三定“方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省責任清單規定的有關事項逐一落實,對《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責任清單有以下特點:
在責任主體方面,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修訂后的責任清單規定了6類56個主體的責任,包括:8個市委部門、2個市人大部門、33個市政府部門、7個中直駐深單位、4個群團組織以及市區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創新性對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工作責任予以明確。責任主體設置多元,全面覆蓋有責部門。
在責任事項方面,做到“守正創新,應有盡有”。修訂后的責任清單涉及責任事項235條。全面覆蓋國家、廣東省責任清單涵蓋事項。對標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新工作要求,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進行充分銜接。對污染防治攻堅、生態保護修復、綠色低碳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綠色產業認定,氣候投融資機制完善等重點領域事項的組織、監督、執法方面事權進行明確。責任事項設置更科學、合理,突出對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落實。
在責任分工方面,做到“點面結合,重點突出”。修訂后的責任清單分塊明確責任,明確了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質量負總責,市委有關部門履行指導監督責任、人大有關部門履行立法和監督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中直駐深單位履行保護生態的主體責任、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履行司法責任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修訂后的清單也對一些職能交叉、職責不明事項進行逐一明確,厘清部門職責,精細劃分。重點聚焦近年來市民普遍關注、反映較強烈的噪聲、揚塵、建筑廢棄物等污染問題,非法獵捕、運輸、交易、利用野生動物問題,海洋垃圾清理、海洋生態保護等問題,細化明確責任分工,助力此類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努力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成色更足。且修訂后的清單對于具體職能已下放至各區的事項,依據部門三定方案以及國家、省責任清單的規定,明確由市直部門承擔統籌指導職能,確保全市該項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此次《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夯實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基礎,與《深圳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制度(試行)》中規定的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制度以及《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緊密銜接,共同構建了完備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體系,形成了健全的分責、定責、追責的制度鏈條。同時,修訂后的責任清單體現了適度前瞻,增強適應性,明確對于清單沒有規定的事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清單印發后市委市政府文件作出新規定的,從新規定。
原標題:深圳市修訂完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進一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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