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有關部門、太湖流域有關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范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國家和省太湖治理規劃方案要求,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制訂了《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國家和省太湖治理規劃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資金。專項資金分配采取省級統籌與切塊市縣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包含省級項目和市縣項目兩大類。其中,省級項目是指省級相關部門為完成直接承擔的工作任務而組織實施的項目,市縣項目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突出治理重點、增強市縣統籌、提升資金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職責如下:
(一)省生態環境廳(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下同)負責牽頭編制太湖流域治理規劃和實施方案,并適時對實施情況開展評估;牽頭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項目投資指南;牽頭制定年度目標責任書并負責考核;負責太湖治理科研課題管理及成果應用推廣等;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分配建議;配合省財政廳對項目資金開展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二)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撥付下達,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對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三)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承擔的省級項目申報、建設、管理工作和年度項目執行情況自評估;制定項目技術標準、建設規范,指導市縣項目建設及管理;協調配合開展本行業省級項目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建設、運行及維護,配合相關項目管理部門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太湖流域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是治理太湖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地區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負總責。各地可參照省級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七條 按照國家太湖治理總體方案、江蘇省太湖治理實施方案等確定的太湖治理工作任務,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對太湖水環境質量改善有顯著效果的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突出主要污染物控制、重大政策實施、重點地區治理。
第八條 省級統籌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省級組織實施的重大治理工程、先進生態技術的推廣運用以及國家要求省級組織實施的項目。
(二)跨流域、跨區域,難以明確界定責任主體的項目。
(三)省本級項目,包括湖泛防控、藍藻打撈及處置、省級水環境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等。
(四)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切塊市縣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符合年度項目投資指南并已納入年度太湖治理目標責任書的項目。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鄉生活污染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等。
(二)市縣可安排不超過切塊市縣資金總額的10%部分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置工程、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的運行維護。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不得用于征地拆遷補償、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人員和公用經費等與太湖水環境改善沒有直接關系的方面。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省級統籌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切塊市縣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切塊市縣專項資金按上游地區和下游地區分別進行測算分配,突出上游地區。分配因素包括“上年度水質考核斷面數(見附件2)、上年度優Ⅲ類斷面數、上年度斷面改善數、上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以及當年度地方治理太湖資金投入情況”5個因素,其權重分別為:0.35、0.15、0.1、0.2、0.2。
2020-2022年,15條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條匯水通道(武宜運河、丹金溧漕河、錫溧漕河,下同)(見附件3)中,每新增1條河流達到國家和省控制性目標要求,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2023年(含)后,15條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3條匯水通道中,未達到國家和省控制性目標要求的,按照每條每年100萬元在切塊資金中予以扣減。同時,水質考核斷面未達標的,切塊資金予以適當扣減。
第十四條 切塊市縣專項資金對項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藍藻打撈、藻泥及淤泥資源化利用、農業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理與服務體系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70%。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審核
第十五條 每年2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項目投資指南和年度目標責任書。
第十六條 省級項目的申報與審核。
(一)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信用承諾文件、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等,其中: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申報單位(省級機關除外)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依據、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實施計劃、環境效益、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審批條件等)、項目績效目標以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2.項目資金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申報單位(省級機關除外)要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3.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自評價情況等。
(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進行審核;省級委托市縣實施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三)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依據項目審核結果按程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十七條 市縣項目的申報與審核。
市縣項目的申報與審核,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根據切塊市縣專項資金額度和年度項目投資指南要求組織實施,各地需在省財政廳下達切塊市縣專項資金60日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及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九條 積極創新資金支持方式,鼓勵市縣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統籌安排現有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相關專項資金,通過財政獎勵、投資補貼及融資費用補貼等,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加大對太湖水環境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塊市縣專項資金可作為PPP項目政府出資方代表的資本金注入。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應上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履行變更手續,報省生態環境廳及省有關部門重新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太湖流域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項目考核,實現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在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同時,編制績效評價報告。項目驗收應查驗項目績效情況。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每年6月底前對上一年度切塊市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抄送省生態環境廳備案。每年9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編制上年度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切塊市縣專項資金在市縣財政尚未分配并結轉兩年以上的,收回省級總預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資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等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太湖流域設區市、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