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2015年正式施行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歷經2年實踐,迎來了自己的初次修訂。這次修訂有著什么樣的背景?又修改了哪些內容?修改了之后會有什么樣的影響?本文為你詳解。
掀掉按日計罰“天花板” 多措打造史上嚴“鋼牙”
為了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第59條規定,環境保護部發布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4年12月15日審議通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環保法》中提到的按日計罰有了具體的實施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下稱“《辦法》”)出臺之后,實施情況一直令人注目。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領銜的課題組的研究顯示,2016年,全國實施四個配套辦法以及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總數為21738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而且,全年罰金超過66個億。另,環境保護部4月27日通報稱,今年一季度,各地環保部門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224件,罰款總數達26374.773萬元。
《辦法》實施以來,取得的成就自不必說,但是也同時存在缺陷。4月21日,環保部召開例行發布會,環保部環監局局長田為勇在回答媒體提問時就表示,按日計罰的適用率較低,大的原因是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
按照田為勇的說法,對比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五類案件的數據即可發現,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少,在5類案件中使用率占比不足5%。據了解,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也談到了“按日計罰”在操作層面所存在的困難。
不僅如此,參與過新環保法修訂的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也談到了按日計罰規定的制度設計缺陷。呂忠梅表示,按日計罰設計的初衷就是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但是,在實際中執行中卻沒能取得預期的效果,這不得不讓人深思“是否是法律制度在設計上存在問題”。
那么,《辦法》是否真的存在制度設計缺陷呢?5月,中國青年報刊登了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發布的《新〈環境保護法〉實施效果評估報告》。在報告中,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直言稱,《辦法》施行兩年時間,成效與挑戰并存。而且,王燦發所長也指出了同樣的問題,“按日計罰”面臨執行難的現狀。
既然頂層設計層面有缺陷,是否要改,怎么改?對此,環境保護部用實際行動證明,制度缺陷一定要改。5月18日,《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發布,明確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
此次修改《辦法》主要集中在調整適用范圍以及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規定兩方面內容上,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強按日計罰措施的可操作性。根據文件,《辦法》第五條適用范圍增加了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同時,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另一方面,《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一并取消的還有《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環保部也給出了取消規定了理由:影響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
對于這次修改,現代快報評論稱“消除制度上和機制上的缺陷,是應有的選擇”。時評認為,環保部此番“修法”意義重大,尤其是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只有取消,“按日計罰”才能發威。而且考慮到處罰模式的局限性,罰金和企業非法排污的“好處”實際上并不對等,三十日復查更是給了這些違規排放企業可趁之機。一旦取消復查規定,這就意味著罰款的“天花板”沒有了“頂格”限制,被“抓現行”的代價將更加慘痛。
誠如現代快報所言,按日計罰應該成為違法排污企業的噩夢,卻不能成為執法者的“雙刃劍”。這次《辦法》的修改一來消除了制度上和機制上的缺陷,二來滅了違法排污企業的威風,三來長了執法者的志氣。能在短時間內意識到問題,及時做出調整,這也體現了我國的執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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