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為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監管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實施、監管等行為,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近日印發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明確指出具體的排污許可證內容。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的通知陜環發〔2017〕14號
各設區市環保局、楊凌示范區環保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環保局,神木縣、府谷縣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環保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精神,省環保廳制定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經2017年第4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4月21日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實施細則
章 總則
條為規范本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環保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實施、監管等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獲得排污許可的憑證。
本細則所稱排污單位特指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按照環境保護部制訂并公布的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按行業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第五條根據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理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
第六條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有一個生產經營現場或活動現場的,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有多個生產經營現場或活動現場的,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排污許可證形式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許可的污染物排放量總和不得超過本區域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八條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制定本省配套政策,指導各地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實施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
省管縣(市)按照市級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執行。
第九條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編碼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獲取。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