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國環境保護實際需要的環境污染治理新模式,也是今后我國環境保護轉型發展的大趨勢和必然方向,具有非常廣闊的前景和強大的生命力。”中國資深環保專家胥樹凡30日在廣西柳州市表示。
目前,中國正處于工業化中后期,工業污染已占總污染70%以上,成為環境污染的主要根源。早在201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提出,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
近年來,環保投入年年增加,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加速,可環境形勢卻依然嚴峻。“以前環境污染治理通行的模式是‘誰污染,誰治理’,《意見》鼓勵由專業化環境服務公司對排污企業的污染進行污染治理。這樣做大的好處是通過專業化治理手段,發揮治污的規模效應,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污效率和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善成指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第三方治污模式,吸收社會資本,就是要變“誰污染誰治理”為“誰污染誰付費”,吸收社會資本進入環境污染治理領域,拉動環境服務業的市場需求。
作為一種新治污模式,要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好、實施好,并非易事。王善成認為,要順利推進改革,需要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作保障。“確保第三方治理取得實效,要求政府應由以前治污的主導實施者轉變為治污的引導合作者,重在負責制定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規范、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創新投資運營機制,為第三方參與環境治理營造公正、公平的市場環境。”王善成說。
而“治理設施委托運營后,一旦出了事情板子打在誰身上?”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汪冬青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則態度明確:環保設施采取專業化、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后,治理主體責任不能、不應該也不會發生轉移;任何商業合同都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而在實踐中,一旦出現環境違法違規問題,對雙方主體責任、連帶責任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追究。我們已經開始這樣做了。”
“治理設施都委托出去了,但一出事兒,不管是不是我的原因,行政處罰為何還是落在我頭上?”從第三方治理實踐的開始直到如今,一直有排放企業表達過這樣的“不理解”。對此,汪冬青進而解釋說,污染主體責任在法律規定上是明確的,是個無需質疑的事實。“、誠如把危險廢棄物處理處置交給第三方,但治理主體責任并未移交,專業運營只是中間的一個環節。”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主體責任的明確,事實上將有效督促引導排放企業選擇合格、誠信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并對后者實施合同范圍內的有效監管,有利于提升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形成企業間的監管”,正是這一模式的優點之一。
然而,要讓第三方治污落地生根,發揮預期作用,而不是看上去很美,還有許多功課要做。這是因為,好的治污路徑不等于治污的前景一片光明,更不意味環境保護的立竿見影,還會面臨著諸如排污企業治污動力不足、國家政策和法律責任阻礙、金融財稅負擔等多重障礙。
不同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治污政策,第三方治污是以服務合同的形式將企業治污工作轉移到專業環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層面的明確規范與支持,容易導致責任扯皮、后勁不足。因為根據目前有關法律,一旦發生超排、治污不善等行為,環保部門只能處罰購買服務的排污企業而非收費治污企業。另外,與企業自行治污沒有征稅問題不同,第三方治污會產生稅收成本,加之環保公司周轉資金限制等問題,客觀上都將影響到第三方治污的實際成效。
這就要不斷更新法治理念,與時俱進彌補政策法律空白,在制度上認可環保服務民事合同有關責任轉移的合法性、有效性,促進“誰污染,誰治理”向“誰治理、誰負責”轉變。使治理主體和責任相應轉變,依法明確責任承擔主體。
如今,中國各地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進,在催生專業化治污需求的同時,刺激了環保產業的發展,加速了社會資本進入環保領域。據業內人士預計,今年中國環境服務業行業收入約7628億元人民幣,到“十三五”末將增長至2.3萬億元人民幣。
(據中新社/朱柳融、經濟日報/陶瑞鋼、中國環境報/陳湘靜、法制日報/符向軍、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