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當日在北京表示,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該決定取消了原先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罰款“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規定,改為“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海洋環境保護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經過1999年和2013年兩次修訂,在保護海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海洋開發的不斷加速和海洋環境的持續惡化,其缺陷也日益凸顯。此次《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明確了生態紅線、生態補償、信息公開等制度,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并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滿足了海洋環境保護的新現狀、新要求。
企業是影響環境的主體,企業環保意識較為淡薄,究其原因,還是“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此次《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提高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完善責任追究,具有切實的震懾作用。
草案將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列入總則,作為海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確。具體來看,草案提出,國家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根據草案,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并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此外,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草案修改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草案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眾多業內人士指出,此次《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適應了新形勢,解決了新問題,為防治海洋污染損害、維持海洋生態平衡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將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據新華社、中新社、人民網、中國海洋報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