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破解生態環境損害中“企業(個人)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難題,貴州在7個試點省份中個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下文簡稱《方案》),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
來自11月8日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的公開消息稱,《方案》即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貴州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應當說,這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黃金法則”。然而在過去的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由于現有制度索賠主體、具體程序等的缺失,往往導致生態損害賠償無疾而終。
事實上,貴州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在吉林、山東等7個試點省份之一。2016年6月,貴州向國家環保部上報了《方案》,在全國七個試點省印發并實施試點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擔責、追責體制機制。
《方案》提出9項重要試點內容:啟動條件和管轄職責;明確賠償范圍;確定賠償義務人;明確賠償權利人;實施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因而,《方案》的出臺,更加強調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將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協議可以到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法庭進行司法登記確認,賠償義務人違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較小、責任認定無爭議、環境損害損失金額50萬元以下的案件,貴州將采取專家證人出具專家意見的方式,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簡易評估認定程序。那么,如何確保賠償協議的執行?《方案》提出建立行政協議司法登記確認制度。賠償協議可以到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法庭進行司法登記確認,賠償義務人違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由清鎮市、仁懷市、遵義播州區、福泉市、普安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法庭專屬管轄貴州境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民事案件。訴訟處理過程中,法院也將根據賠償義務人的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積極探索多樣化的責任承擔方式。
《方案》結合貴州省實際,有著四大亮點和特色:一是明確賠償權利人,積極開展賠償權利人主體資格研究;二是建立行政協議司法登記確認制度,就突發環境、漁業污染、水土破壞、礦山生態地質環境破壞等事件,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達成賠償協議;三是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對于生態損害較小,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專家證人出具專家意見的簡易評估認定程序;四是設立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會,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管理。
但是該基金的建立還是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難。相關負責人指出,就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的問題,高法院環資庭與財政部經建司進行過溝通,但是沒有取得進展,貴州省環保廳與財政廳也進行過四次溝通,效果不甚理想。
熟悉內情的人士透露,貴州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遇到的主要問題有三個方面。首先就是法律問題,作為生態損害賠償的基金是不能進入社會組織的,法律方面缺乏依據;其次就是財政部門認為按照賠償法規定,行政單位獲得賠償基金應該進入國庫,進行賠償修復時候再從財政支出;再者就是在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試點中提出的省級政府進行生態賠償,既然是政府提出,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那么獲得的賠償基金應該進入國庫。
但是貴州省環保部門并不認可上述三個理由。另據規劃,今明兩年,貴州省將在全省范圍內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擔責、追責體制機制,2018年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新華社、中國新聞網、經濟觀察報、法制日報、多彩貴州網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