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失信企業將受31部門聯合懲戒 或被限制融資
8月19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該備忘錄由包括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環保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工信部、公安部、財政部等在內的31個部門共同簽署。各部門將對環保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采取多項懲戒措施。
懲戒措施一: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
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等。
懲戒措施二:停止享受的優惠政策,或不予批準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
對于享受環保電價加價的燃煤電廠,沒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超標相應時段的環保電價款,并從重處以罰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懲戒措施三: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適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有關規定的,扣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并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適用中央統戰部等14個部門關于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有關規定的,不應推薦其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
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授予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此外,還將推動各金融機構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推動各保險機構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眾上市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等。
環保部將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有關部門提供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在環保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
(原標題:31部門將對環保失信單位及個人開展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