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綿的大雨讓8艘船只無法在夜里“卸貨”,一樁跨省傾倒垃圾的“骯臟生意”得以暴露——來自媒體近日的報道消息稱,有約4000噸來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蘇州太湖西山違規傾倒時被當場抓獲,測算顯示,事發區域相關垃圾總重量超過2萬噸。
眾所周知,太湖是蘇州的重要飲用水源地,在風光旖旎的太湖邊居然出現了臭味撲鼻的垃圾山,這則新聞一出,深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目前,蘇州警方已介入調查此事,并稱將一查到底,嚴肅處理。涉事另一方的上海市綠化市容局也已成立專項工作組配合調查,并要求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業開展全面自查。
公眾似乎可以放心喘口氣等待涉事人員被“嚴肅處理”了,但翻一翻舊聞會發現,比大量垃圾傾倒太湖邊的情況更值得擔憂的,是“無獨有偶”——2015年5月,上千噸的生活垃圾被從上海用船偷運到江蘇無錫惠山區洛社鎮掩埋,導致當地環境污染。
時隔一年,為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為何漏洞沒有堵上卻是愈演愈烈之勢?不難發現,近年來非法異地排污現象已呈多發態勢。江蘇、江西、河北等多地發生異地車輛、船只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廢料等事件,如同一個個“生態炸彈”偷襲鄉村,嚴重污染了當地生態和人居環境,甚至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據環保、公安等人士分析,跨區域排污鉆了監管漏洞,存在發現難、取證難、追究難的問題,如今依托網絡約車運輸的隱蔽性更強,亟待建立強有力的懲罰機制,完善危廢轉移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
在眾多業內人士看來,一些企業之所以想鉆異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雙重僥幸心理。一方面,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但受管理權限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加上違法者往往選擇偏僻的農村地區傾倒,運輸時間也專挑夜間,“暗度陳倉”的現象屢禁不絕。
另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錯誤認識。一些實施異地排污行為的企業認為,即便被發現和查處,監管部門只能查到運輸者、處置者身上,他們還有機會金蟬脫殼。在不少案件查處過程中,企業負責人都聲稱,對運輸人或處置人跑到異地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責任。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2014年的江蘇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與違法處置者試圖通過訂立運費補償協議這種形式,來掩蓋非法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脫制裁,法院終判決連帶承擔1.6億元的生態損害賠償與生態修復費用。
異地排污的違法成本過低問題,需要重視并解決。目前,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成本較為高昂,專家稱1噸危險廢液的合法處置費用可能高達7000元以上,而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高上限為20萬元。對于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來講,違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經濟”的選擇。而一旦監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應”,讓更多人鋌而走險,并演化出黑色產業鏈。
因此,填補法治洼地便成了迫在眉睫的首善之選。從諸多現實案例來看,垃圾異地傾倒一般遵循著從大城市向周邊附近中小城市、從城市向農村的轉移規律,與一些重污染工廠的轉移路徑有著驚人的一致。表面上看,這是地方環境容量乃至發展階段的差別,誠如在大城市,無論是生活垃圾還是建筑垃圾都相對更多,較之于次一級城市或農村,都會有更多的垃圾“輸出”壓力。但實質上,這之中是不同地區環保執法能力與意識的差異,在起著關鍵性作用。
一些大城市,理所當然要走在前列,這是由原有執法基礎和現實的環保壓力所決定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防止出現一種由區域間環保執法力度不均所帶來的“次生災害”,即污染物和垃圾從環保執法較嚴的地方流向執法相對較松的地區。應對之道,一方面環保執法薄弱地區的環保執法水平和能力需要盡快提升;另一方面也要盡快打破環境保護上的地方主義傾向,并建立聯動機制和跨區域的環保補償制度。
對于一些垃圾處理量大的城市而言,在提升垃圾處理效率和環保執法力度的同時,也要防止由于垃圾處置過程中的分散化,而帶來的非規范化處理的風險。誠如一些城市的垃圾處理鏈條過長,責任模糊,加之層層外包,這就勢必增加非法處理的可能。而對于城市垃圾的異地傾倒,也不能僅僅追究涉事企業或運輸者的責任,所屬城市在垃圾異地傾倒上所可能存在的管理之責不能被虛化。如對于已經造成異地垃圾傾倒并帶來污染的事實,垃圾所屬城市就應該承擔起相應的環境補償義務。如此一來,方能大化提升各個城市對垃圾處置予以管控的積極性。
但不可否認的是,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方能逐漸得到根治。
(參考資料:人民日報、經濟參考報、工人日報、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