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政府支持新常態 淺析垃圾焚燒發電公共利益
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不同學科、不同學者見解不同,但普遍注重將物質作為公共利益之利益所在。能否將事關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環境問題作為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關鍵在于其是否與公共利益的構成要素相符。公共利益的構成要素首先要有一共同體作為公共利益主體,其次要有一能平等惠及公眾的共同利益,后每一共同體成員所分享的利益是均等的。而垃圾焚燒發電的公共利益價值具體體現為:
(1)垃圾焚燒發電可實現垃圾資源化,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能源,緩解國家面臨的日益嚴重的能源危機。人類文明在歷經工業社會的巨大發展之后,由于工業社會對能源的消耗和依賴導致人類社會面臨的資源能源危機凸現。為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社會不斷尋求新能源代替消耗殆盡的能源。與其他可再生能源相比,垃圾發電是對現有資源的重復有效利用,否則這些資源不僅不能為人類謀福利,相反會導致系列的水體、陸地和大氣的污染,因此如何對放錯地方且源源不斷地產出的資源加以有效利用是人類文明發展到現在必須著手并有效解決的問題,而垃圾焚燒發電無疑是一種較為合理而有效的實踐。據研究,1噸生活垃圾可發電約300度。一個日處理垃圾1200噸的垃圾發電廠,每年能發電1.2億度,相當于節約標準煤4.8萬噸。垃圾焚燒發電的節約資源和緩解能源危機的意義顯而易見。
(2)垃圾焚燒發電能有效實現垃圾減量化,減少垃圾對生態圈的破壞和環境的污染以及減少因堆放垃圾而占用的土地,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城市的容量和規模日益擴大,在促進城市繁榮發展的同時也使得城市的垃圾危機日益突出。有效處理垃圾問題是事關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環境質量的重大問題,而當前對垃圾的處理方式大致有填埋、堆肥、焚燒幾種,從垃圾減量化看,焚燒無疑是其中有效的方式。
有關研究顯示,垃圾焚燒發電可實現垃圾減量化80%~90%甚至95%。同時,垃圾焚燒發電還可有效減少處理垃圾占用的土地資源。據有關研究,每天處理1200噸垃圾,采用填埋方式每年需占地29.6萬平方米,而采用焚燒方式僅需占地5.5萬平方米。垃圾焚燒發電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中有助于提高人類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減少人對自然的依賴和破壞,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而且垃圾焚燒發電可將垃圾焚燒產生的熱量轉化為電能,在實現垃圾減量的同時促成垃圾資源化。由此可見,垃圾焚燒發電對國家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價值,在能源枯竭、生態環境日漸惡化且城市土地資源日益稀缺的現代社會其永續發展的意義毋庸置疑。
綜上所述,垃圾焚燒發電的公共利益價值體現為它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并對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在開發利用新型能源以及降低污染物排放方面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有效減少發展過程中索取自然的同時大量減少了對生態環境的污染,有助于實現將污染盡力控制在大自然能吸納的限度內。同時,為實現永續發展,人類必須尋求一些可再生能源替代日漸枯竭的能源,與其他可再生能源相比,盡管它們可減少對自然的索取但其對已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的意義卻并不突出。而垃圾作為維持城市發展過程中不得不解決的日常問題,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社會效益截然不同,垃圾焚燒發電在消除垃圾危害的同時還可為人類造福,無疑符合人類的共同利益。
2 政府支持垃圾焚燒發電是增進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從公共利益的特征看,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揭示:公共性和不可分性是公共利益的兩個主要特征,從公共性出發,共同體每個成員都是利益的分享者,從不可分性出發,公共利益不會因其中某成員的享用而在數量和質量上發生改變從而影響其他成員的分享,且共同體成員無論是否為公共利益產出做出應有貢獻,一旦公共利益被創造出來,共同體成員都能分享成果,盡管作為公共利益的分享者,每個成員都應在公共利益的產出中履行職責和義務,但公共利益的不可分特性注定了實踐中的確容易出現“在公眾團體較大并包含大量個人的場合,每個人都有一種躲避履行其職責的意圖。”[1]為促使公共利益不斷地被創造出來,政府必須負責管理并在系列問題上給予公共利益支持。
具有某些公共利益特性的垃圾焚燒發電,由于其大量的資金投入和較低的經濟回報,單個個體和企業一般難以承受如此高額的成本,為促使垃圾焚燒發電的順利開展和延續,政府有義務承擔一定責任,給予垃圾焚燒發電實實在在的支持。從經驗看,自從垃圾焚燒發電技術投入使用以來,各個使用此技術的國家,其政府大都對垃圾焚燒發電給予一定支持。正是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之下,一些發達國家的垃圾焚燒發電產業才得以蓬勃發展,對國家的能源供給和生態環境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