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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地下水質量標準 地下水質量標準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國家技術*1993-12-30批準 1994-10-01實施 | ||||||||||||||||||||||||||||||||||||||||||||||||||||||||||||||||||||||||||||||||||||||||||||||||||||||||||||||||||||||||||||||||||||||||||||||||||||||||||||||||||||||||||||||||||||||||||||||||||||||||||||||||||||||||||||||||||||||||||||||||||||||||||||||||||||||||||||||||||||||||||||||||||||||||||||||||
1 引言 c為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fā)利用和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jiān)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 引用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 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xiàn)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yè)、農業(yè)用水水質zui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
5 地下水水質監(jiān)測 5.1 各地區(qū)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zhí)行。 5.2 各地地下水監(jiān)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jiān)測點進行水質監(jiān)測,監(jiān)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 監(jiān)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fā)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qū)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 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jiān)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yōu)不從劣。 例:揮發(fā)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 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guī)定的監(jiān)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表2
6.3.4 按式(1)和式(2)計算綜合評價分值F。··················(1) ····················(2) 式中: -各單項組分評分值Fi的平均值; Fmax-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中的zui大值; n-項數 6.3.5 根據F值,按以下規(guī)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yōu)良(Ⅱ類)”、“較好(Ⅲ類)”。表3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 地下水質量保護 7.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yè)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huán)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huán)境影響評價,征得*門批準后方能施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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