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目的
、掌握如何對個例藥物不良反應進行準確的判斷。
2、了解ADR的發現與判斷程序。
3、熟悉ADR的判斷標準及判斷的常用方法。
ADR判斷的要點:
、發生反應的潛伏期 從用藥開始時間到出現臨床癥狀的間隔時間稱為ADR的潛伏期。A型反應的潛伏期決定于致病藥物的藥理作用。B型反應的潛伏期,如果反應是屬于變態反應性,其潛伏期決定于該種藥物的變態反應特點;如果反應與遺傳因素有關,應根據這種藥物的藥物遺傳學判斷該藥的潛伏期。病人的用藥史及藥物不良反應史(包括個人和家庭成員)對B型反應診斷有重要參考價值。
2、鑒別診斷 主要目的是準確地排除藥物以外的其它因素所造成的假象。應注意:()詢問病史時要防止遺漏致病藥物的用藥史;(2)疾病表現是單種藥物所引起的,抑或是數種藥物相互作用引起的;(3)患者原有的基礎疾病引起的可能性;(4)原先手術或診斷可能造成的后果;(5)其它診斷方法或治療方法的可能影響;(6)安慰劑反應的可能性;(7)上述某幾項因素綜合作用的可能性。
3、從多種用藥中找出致病藥 從藥物的鑒定、臨床病理類型的引證、排除法、去激發與再激發、特殊試驗方法等著手,找出致病藥物。
ADR的發現與判斷程序
應包括三個主要過程:首先對病人出現的不良情況(事件AE),醫師應作出診斷,判定病人所患疾病或綜合征的類型;其次是對AE進行鑒別,判定這一AE可能為藥物所致,得出ADE的結論;zui后作驗證性檢查,從而判定ADE很可能為藥物所致,得出ADR的結論。
ADR因果關系的評估:
()、復習有關出版文獻。
(2)、其它原因的鑒別。
(3)、事件的時間順序。
(4)、藥物濃度(水平)。
(5)、去激發。
(6)、激發。
(7)、詳細了解病人過去的有關反應。
以上七個步驟是判斷ADRzui基本也是zui重要的操作過程,必須認真分析各個步驟所得的結果,之后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ADR的判斷標準
中國國家衛生部ADR監察中心制定的原則為:
()開始用藥時間與可疑ADR出現有無合理的先后關系。
(2)可疑ADR是否符合該藥品已知的ADR的類型。
(3)可疑ADR能否用并用藥作用、病人的臨床狀況或其它療法的影響來解釋。
(4)停藥或減量后,可疑ADR是否消失或減輕。
(5)再次接觸同樣藥品后,同樣反應是否重新出現。
根據這些原則,分5個級別來判斷ADR,即肯定的、很可能的、可能的、可疑的(條件性的)、不可能的(很可疑的)。
肯定的:給藥與反應有合理的時間順序;在體液或組織液中測定得藥物濃度;已知可疑藥物的不良反應類型;去激發和再激發結果相符合。
很可能的:給藥與反應有合理的時間順序;已知可疑藥物的不良反應類型;去激發結果正確,但不能被已知的病人臨床特征來解釋。
可能的:給藥與反應有合理的時間順序;已知可疑藥物的不良反應類型,但可由病人的臨床狀況或其它療法產生。
可疑的:給藥與反應時間順序相關;不遵循可疑藥物的已知不良反應類型,不能用已知病人臨床狀況的特征來解釋。
不可能的:不滿足上述標準。
具體標準可參考表。
表 藥物不良反應因果關系判斷標準
說明:?表示醫德所限,不允許再重復給藥;可疑表示有待進一步觀察再分類
ADR判斷的常用方法
、ADR判斷常用的術語
暴露和再暴露:健康志原者或患者在臨床試驗中接受了某種待評估的藥物就是志原者或患者暴露于藥物(expose to drug),也可以稱為藥物暴露(drug expose)。當患者暴露于某種藥物出現了可疑的藥物不良反應時,為了驗證藥物和藥物不良反應之間的因果關系,可根據情況選用激發試驗(誘發試驗),就是再給患者用一次藥,以觀察不良反應是否再現,這一過程就叫做再暴露(repeated expose).
激發和再激發(challenge and rechallenge):意義與暴露和再暴露相同。
去激發(dechallenge):撤藥的過程即為去激發,亦有用除去暴露一詞來描述此過程的。
2、ADR判斷的方法包括臨床醫學中的常規診斷方法和ADR判斷的專屬性方法,確定病例報告中藥物與可疑ADR之間因果關系有四種方法,即綜合判斷法、描述性系統評價法、記分評定法、統計學分析判斷法。另外,開發診斷試驗技術則可提供更多可靠的鑒別診斷材料。其中記分評定法、統計學分析判斷法具有定量化的特點,評定準確程度和一致性大大提高,這是ADR判斷方法的發展方向。這里僅介紹后者。
詳細請看:個例藥物不良反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