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管理制度(上海愛丁行政部發表)
*條 交運期限控制
1.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物料管理應于一日前辦妥“成品交運單”,并于一日內交 運。
(1)計劃產品接獲客戶的“訂貨通知單”時的交貨日期。
(2)內銷、合作外銷訂制品,依客戶需要的日期。
2.直接外銷訂制品繳庫后,配合結關日期交運。
第二條 發貨注意事項
1.物料管理科接到“訂貨通知單”時,經辦人員應依產品規格及訂貨通知單編號順序列檔,內容不明確應及時反映業務部門確認。
2.因客戶業務需要,收貨人非訂購客戶或收貨地點非其營業所在地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銷商的訂貨、交貨地點非其營業所在地,其“訂貨通知單”應經業務部主管核
簽方可辦理交運。
(2)收貨人非訂購客戶應有訂購客戶出具的收貨通知始可辦理交運。
(3)物料管理科接獲“訂制(貨)通知單”才能發貨,但有交運日期的,依其 日期交運。
(4)訂制品(計劃品)在客戶需要日期前繳庫或“訂貨通知單”注明“不得提前交運”的,物料管理科若因庫位問題需提前交運時,應先聯絡業務人員轉知客戶同意,且收到業務部門的出貨通知后始得提前交運。若系緊急出貨時,應由業務部主管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先予交運,再補辦出貨通知手續。
(5)未經辦理繳庫手續的成品不得交運,若需緊急交運時需于交運同時辦理繳庫手續 。
(6)訂制品交運前,物料管理科如接到業務部門的暫緩出貨通知時,應立即暫緩交運,等收到業務部門的出貨通知后再辦理交運。緊急時可由業務部門主管先以通 知物料管理科主管,但事后仍應立即補辦手續。
(7)“成品交運單”填立后,須于“訂貨通知單”上填注日期、“成品交運單”編號及數量等以了解交運情況,若已交畢結案則依流水號順序整理歸檔。
第三條 承運車輛調派與控制
1.物料管理科應人員負責承運車輛與發貨人員的調派。
2.物料管理科應于每日下午4點以前備妥第二天應交運的“成品交運單”,并通知承運公司調派車輛。
3.如承運車輛可能于營業時間外抵達客戶交貨地址者,成品交運前,物料管理科應
將預定抵達時間通知業務部門轉告客戶準備收貨。
第四條 內銷及直接外銷的成品交運
1.成品交運時,物料管理科應依“訂制(貨)通知單”開立“成品交運單”,由業務部門開立發票,客戶聯發票核對無誤后寄交客戶,存根聯與開剩的發票于下月二日前匯送會計部門。
2.“訂貨通知單”上注明有預收款的,于開立“成品交運單”時,應于“預收款”
欄內注明預收款金額及發票號碼,分批交運的,其收款以zui后一批交運時為原則,但“訂貨(制)通知單”內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3.承運車輛入廠裝載成品后,發貨人及承運人應于“成品交運單”上簽章,*、二聯經送業務部核對后*聯業務部存,第二聯會計核對入賬,第三、四、五聯交由承運商 于出貨前核點無誤后始得放行。經客戶簽收后第三聯送交運客戶,第四、五聯交由承運商送 回物料管理科,把第四聯送回業務依實際需要寄交指運客戶,第五聯承運商持回,據以申請 運費,第六聯物料管理科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