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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點擊次數:874 發布時間:2014-3-10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下同)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增強地方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支出進度,財政部已于2013年9月27日提前下達2014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70億元。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市、縣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范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本實施指導意見,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并充分考慮各省地域差異和農業機械化發展實際情況,確定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600984,股吧)、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8個小類175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1)。
除上述175個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30個其他品目的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風險,各地應嚴格控制自選品目數量,所有自選品目須向農業部備案,闡明補貼理由、每個品目涉及的生產廠家數量、產品型號、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補貼額等。
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網圍欄、保溫被、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手扶拖拉機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二)補貼機具確定。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在農業部確定的175個品目中,縮小范圍,選擇部分農業生產急需、農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為本省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對于價格較低的機具可以不列入補貼范圍,具體由各省確定。
提倡有條件的省份選擇部分糧食生產耕種收及烘干等關鍵環節急需的機具品目敞開補貼,滿足省域內所有申購者的需求。
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如確需縮小范圍,應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方案,并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也可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分區域確定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和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促進農機化科技創新,2014年選擇1個省進行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即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除被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農機產品外,符合條件的購機者選擇購置國家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外的產品,也可申請補貼。具體方案報經農業部、財政部同意后實施。
除試點省份外,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zui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納入多個省份補貼范圍的非通用類農機產品zui高補貼額由農業部委托牽頭省組織,有關省份參加共同確定;其他非通用類和自選品目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自行確定。
要按照“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類和自選品目機具分類分檔辦法并測算補貼額,嚴禁以農機企業的報價作為平均銷售價格測算補貼額。測算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額時,總體應不超過此檔產品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重點血防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和四川蘆山、甘肅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嚴重地區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50%。相鄰省份應加強溝通、相互協調,防止出現同類產品補貼額差距過大。各省要按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補貼額一覽表式樣見附件2)。
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情況,特別是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0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提高到40萬元。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2014年繼續在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參照《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各試點單位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完善操作辦法,進一步提高農機手參與報廢更新的積極性。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有關要求,在東北地區和華北適宜地區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具體操作方法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3〕98號)執行。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商公布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對每一個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倡導各地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已經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資金兌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繼續鞏固完善。已經在部分市縣開展該試點的省份,2014年要在全省范圍內試行。尚未開展該試點的省份,2014年要選擇部分市縣或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確實不具備試點條件的,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審核。
要認真調研,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試點方案,擬新開展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的省,試點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對于試點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資金結算進度慢、農民籌資難等問題要有應對預案,妥善解決。要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緩解農民籌資壓力。鼓勵企業與農民自主議價。
繼續實行差價購機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化主管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以上有上海耐勵泵業為您轉載,信息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