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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立環保:環境保護法不僅是法律更是一種思想
環保法的誕生與加強關系到環保行業的興衰以及人們的生活環境質量,2002年的《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首先確立了公眾的環境權,在此基礎上,對公民環境權的維護做了詳盡的規定。
上海祁立環保設備專家介紹說在我國,從遠的來看,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第六條首先強調的是環境義務而非環境權利。對于環境權利,也于檢舉權和不明確的控告權。
從近的來看,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也是如此。這部法律共92條,除這條以外,其他基本不涉及公民的權利保護,全篇采用的是行為引導、義務設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法律邏輯設計方法。
生態文明建設,既需要政府的引導和行政力量的強制,更需要分布廣泛、zui知曉周邊環境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參與和監督。只有通過法律授予他們以環境基本權,他們才有責任和動力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我國應當修訂憲法,宣告公民的環境權。在此基礎上,修訂《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立法,確立符合公民生態文明觀培育、環境權益保障、保障公共環境安全需要的公民環境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此基礎上,在對環境的管理及其監督、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自然資源與生態的保護等章節中明確各有關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要環境權利和義務,使公眾有渠道、有底氣、有尊嚴地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事務。
從法治主體的格局來看,法治社會既是科學發展的社會,還應當是民主的社會,即人人有權參與和監督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社會。
政府的監管能力有限,我國目前環境狀況不斷惡化,霧霾天氣不斷出現的事實說明,僅憑政府力量而忽視公眾和社會參與是錯誤的,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治要求的。
zui近發生的不少地方環境信任危機事件都是微博或者網絡視頻公開的,也都是在公眾的監督之下得以圓滿解決的。這說明,公眾的監督是有效的,公眾的智慧是可以依靠的。
公眾和社會組織要有效地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必須通過立法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學習權、參與權、質詢權、曝光權、檢舉權、信訪權和訴訟權。這些權利的實現,特別需要通過司法來監督行政決策和執法。
我國現行的環境立法,要么不規定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要么僅做出狹窄的規定,實際意義不大。
在訴訟權方面,環境行政起訴權定在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直接利害關系人利益方面,對侵犯區域和流域環境公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經濟活動,公民即使想有所作為,也會因缺乏環境法律規定的支持而難以作為。
為此,應當按照權利和權力平衡、權力和權力平衡的法治方法重構環境法律權利和權力主體結構,并對各主體的權利和權力內容進行重新設計。如此,公民的環境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環境參與愿望才能有序發揮,生動活潑的生態文明建設局面才能形成。
從法治權力的配置來看,生態文明建設作為一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和很多部門職權的事項,必須科學配置行政組織保障資源。
為了zui大限度地保護相互影響的自然資源和環境,zui大程度地統籌發揮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各項作用,防止各部門的行政監管出現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現象,必須建立有統有分的行政組織保障體制和機制,即需要一個機構來承擔統籌、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職責。
現行《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建立了這種機制,即由環境保護部門行使對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職權。統一監督管理職權和分工負責的具體關系是什么,法律沒有明確的區分。這為監管力量的協調配合出現偏差埋下了伏筆。
由于自然資源之間具有生態方面的相互影響性,生態環境和處于其中的自然資源具有相互影響性,當有關部門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開發利用發生交互性的職權糾紛和矛盾時,由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為互不隸屬的行政部門,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使想發揮統一監督管理的作用,也不一定得到其他部門的認同。這不僅影響行政統籌監管的效率,還阻礙了全局工作的開展。
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的理順,應借鑒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體制的建設經驗,把統一監督管理改為“綜合監督管理”或者“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把分工負責改為“直接監督管理”;設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環境保護部門承擔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并在環境保護部內設立環境保護協調司、統一監管司和事故調查司等統一監督管理機構,發揮其統帥全局的作用。
從法治方法的選擇來看,按照法律調整對象的屬性,可以分為有經濟價值對象的調整方法和無法用經濟價值衡量的對象的調整方法。
環境是無價的,這說明環境的生態價值的寶貴性,并不說明受損和受益的生態功能價值不能折算為經濟價值。
以來,由于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加上國外也欠缺統一的環境價值衡量標準和方法,我國的環境立法一直忽視環境的經濟價值可衡量性,物權保護、排污權交易、生態補償等經濟激勵和懲罰措施不是很發達,過分地依靠行政命令加控制的手段。賠償環境損失一直沒有得到立法的采納,罰款幅度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也往往偏低,導致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使得企業個體甚至行政區域敢于冒險違法排污轉嫁環境成本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廣泛存在。
下一步,應當構建生態功能的經濟保護法律制度和機制,建立環境物權制度和侵害環境物權引發的環境侵權責任追究制度,通過經濟價值保護方法激勵環境的積極保護,通過與生態功能經濟價值相結合的處罰措施來阻止環境的破壞和污染。
同時,有必要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綠色價值核算方法及與此相對應的行政首長目標責任考核機制,使地方行政區域真正對環境保護工作負責。
在法治機制方面,要健全市場準入、政府調控、政策激勵相結合的措施和手段,走精細化調整的路子,使現有的環境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在價格機制方面,需加強價格政策的改革,如對上網的垃圾發電、風電和光伏發電,采取價格措施鼓勵上網;對于脫硫、脫硝的火電廠,應把環保成本計入上網電價;對于污染或者能耗嚴重的電解、水泥等行業,采取差別化的電價措施。在稅費機制方面,需加強環境稅費政策的改革,建立環境稅,使環境收費制度規范化。在市場機制方面,需對節約產生的電能、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支持開展跨區域的交易試點。在政府調控機制方面,要基于自然資源的稀缺性、環境代價和代際公平,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信用、綠色保險、綠色融資、差別稅收、綠色出口配額等政策手段淘汰落后產能。
只有解決以上問題,中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原則、領域、內容、方式和運行機制才能夠得到科學界定,生態文明的立法、司法、執法、法律參與、法律監督、法律教育和培訓等法治環節的工作才能開展有效的解構和重構工作,現有的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
祁立環保上海總部聯 系 人: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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