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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處理應從源頭控制 政策標準落實需加強
污泥中有許多污染物,污染物有害健康。但污泥中污染物的類型、濃度、致病機理、污染途徑、對人類健康和自然環境的損害如何,目前尚不為大眾所知。無論污水、廢氣、垃圾還是污泥,都是可能引發環境問題的污染源。從污染當量看,污泥的問題并不比垃圾小,甚至可以說,這種污水處理所形成的濃縮物質,其污染程度有時候可能比垃圾的危害還要大。
源頭控制直接影響污泥處理處置效果
隨著工業和城市的迅速發展,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污泥作為污水處理的必然產物其產量也隨之迅速增加。目前,如何妥善科學地處理處置污泥,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率已是共同關注的課題。
管網系統源頭控制。由于污泥源頭收集系統的問題,使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沙質含量高、有機質含量低,高含沙量污泥資源化再利用難度大,同時,污泥有機質含量低也使厭氧消化很難形成良性循環,這些都是困擾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問題,所以管網系統的源頭控制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工業污染源頭控制。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的必然產物,需要處理的污水量減少,污泥的產生量就會隨之降低,通過工業企業生產技術更新和改進,從源頭減少工業廢水的產生量,進而可達到減少污泥產生量的目的。
污水處理源頭控制。污泥量的產生和污水處理工藝密切相關,所以污水處理工藝選擇要和后期污泥處理處置方式相匹配。一方面可通過完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生化處理系統的穩定性,進一步減少處理藥劑的使用量,從而減少污泥的產生量;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厭氧消化處理以利用污泥處理產生的沼氣和能量,那么污水處理時對污泥穩定化的工序就可以適當降低,如采取短泥流的方式提高污泥產生量,從而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率。
污泥土地回用面臨兩大瓶頸
污泥的穩定化處置是必要環節,因為生物污泥含有的原污水固體物質約占30%~50%,約合原水COD的40%;混合污泥含有的原污水固體污染物質約占50%~70%,約合進水COD的50%。未經穩定化的污泥面臨有機物的腐敗、嗅味等二次污染風險,如果回到水體,這些相當于原水中40%~50%的COD會污染水體,導致減排目標大打折扣。
只有去除有機物,對污泥進行穩定化處理后,才有可能實現后續處置目標。在歐洲,很多國家對出廠污泥的含水率要求并不高,有的甚至可達97%,其原因就是前期做了充分的穩定化處理,大大降低了環境。
生活污水處理廠中,重金屬含量低的污泥土地利用是目前經濟、低碳、資源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之一。污泥中含有大量有機質,氮磷鉀營養物質,利于后續的資源化利用,尤其是磷含量豐富,污泥產品可滿足農業20%~30%的磷需求。然而,污泥土地利用面臨的zui大瓶頸是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污泥土地利用的另一個瓶頸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污水處理過程中,部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會轉移到污泥中,并在污泥處理過程中具有遷移規律。這是否會增加未來污泥土地利用的風險,目前在上是一個還未定性的問題。
在我國,在做好重金屬控制、做好消毒工作,制定科學實用的標準并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污泥的土地利用有較好的前景。生活污水污泥土地合理利用,可實現污泥資源循環利用,符合未來低碳發展方向;要真正解決我國的污泥難題,相當部分的污泥穩定處理,土地利用是必經之路。
污泥產業政策與標準總體框架成形落實有待加強
漸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視,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標準,對污泥處理與資源化利用進行扶持與引導。但污泥市場在經過幾年持續升溫后,2012年市場關注度與活躍度均有所降低,商業模式無法突破,產業發展遭遇瓶頸問題。業內不少聲音認為,國家對于污泥的專項政策與標準規范尚不明確是造成產業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
截止到2010年底,全國城鎮污水處理量343億立方米,每年吐出的“脫水污泥”則接近2200萬噸,其中80%污泥未得到處理。為緩解污泥問題的嚴峻形勢,國家近年來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指南的文件,具體如下圖。
2009年國家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運營單位負責污泥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文件同時提出技術路線選擇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2010年環保部發布的可行技術的指南,提出了可操作的四個污泥處理處置*可行技術路線——污泥消化*可行技術、污泥堆肥*可行技術、污泥土地利用*可行技術、污泥干化焚燒*可行技術,并強調關注處理處置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隨后2011年建設部和發改委發布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從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給出了各項處理處置技術的優先順序。
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政策和泥質標準總體框架基本建立,但目前這些政策與標準落實并不到位,實際可操作性有待加強。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王洪臣認為,“我們缺少一套切實可行的標準,與偏虛的技術指南類政策相比,一套切實可行的標準對產業的發展更有裨益。技術指南中雖提出污泥處理處置要優先研究污泥土地利用的可行性,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時,考慮采用焚燒及建材利用處置方式,但進入土地的合理標準與焚燒的環保要求等細節問題并未明確,企業在項目實踐中容易遇到困惑,從而導致政策與技術指南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
專家表示,決定行業整體發展方式的專項產業政策尚不明確,尤其在投資體制、服務模式方面更是缺乏明確指向,造成政策落實難、產業發展難的困境。同時,他表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尚未像污水處理領域劃分清晰,污泥處理處置也難以直接承接污水處理的商業模式,支付模式、政府采購模式較為模糊,行業的融資、盈利模式無法突破。目前污泥領域中較為穩定的商業模式尚未體現,具有代表性的成功交易案例數量也有限,市場持續發展的活力受到嚴重制約,導致產業一定程度上“由熱轉冷”。
一直以來,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與案例備受關注,但技術路線與工程案例需要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政策與標準體系來指導與規范,政策與技術要雙管齊下,相輔相成;推動行業持續發展,更需尋求商業模式的突破及投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政策明朗、技術進步、投資清晰、管理明確,只有多管齊下,才能真正推動整個產業實現持續、良性發展。
源頭控制直接影響污泥處理處置效果
隨著工業和城市的迅速發展,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污泥作為污水處理的必然產物其產量也隨之迅速增加。目前,如何妥善科學地處理處置污泥,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率已是共同關注的課題。
管網系統源頭控制。由于污泥源頭收集系統的問題,使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沙質含量高、有機質含量低,高含沙量污泥資源化再利用難度大,同時,污泥有機質含量低也使厭氧消化很難形成良性循環,這些都是困擾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問題,所以管網系統的源頭控制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工業污染源頭控制。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的必然產物,需要處理的污水量減少,污泥的產生量就會隨之降低,通過工業企業生產技術更新和改進,從源頭減少工業廢水的產生量,進而可達到減少污泥產生量的目的。
污水處理源頭控制。污泥量的產生和污水處理工藝密切相關,所以污水處理工藝選擇要和后期污泥處理處置方式相匹配。一方面可通過完善污水處理工藝,確保生化處理系統的穩定性,進一步減少處理藥劑的使用量,從而減少污泥的產生量;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厭氧消化處理以利用污泥處理產生的沼氣和能量,那么污水處理時對污泥穩定化的工序就可以適當降低,如采取短泥流的方式提高污泥產生量,從而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率。
污泥土地回用面臨兩大瓶頸
污泥的穩定化處置是必要環節,因為生物污泥含有的原污水固體物質約占30%~50%,約合原水COD的40%;混合污泥含有的原污水固體污染物質約占50%~70%,約合進水COD的50%。未經穩定化的污泥面臨有機物的腐敗、嗅味等二次污染風險,如果回到水體,這些相當于原水中40%~50%的COD會污染水體,導致減排目標大打折扣。
只有去除有機物,對污泥進行穩定化處理后,才有可能實現后續處置目標。在歐洲,很多國家對出廠污泥的含水率要求并不高,有的甚至可達97%,其原因就是前期做了充分的穩定化處理,大大降低了環境。
生活污水處理廠中,重金屬含量低的污泥土地利用是目前經濟、低碳、資源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之一。污泥中含有大量有機質,氮磷鉀營養物質,利于后續的資源化利用,尤其是磷含量豐富,污泥產品可滿足農業20%~30%的磷需求。然而,污泥土地利用面臨的zui大瓶頸是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污泥土地利用的另一個瓶頸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污水處理過程中,部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會轉移到污泥中,并在污泥處理過程中具有遷移規律。這是否會增加未來污泥土地利用的風險,目前在上是一個還未定性的問題。
在我國,在做好重金屬控制、做好消毒工作,制定科學實用的標準并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污泥的土地利用有較好的前景。生活污水污泥土地合理利用,可實現污泥資源循環利用,符合未來低碳發展方向;要真正解決我國的污泥難題,相當部分的污泥穩定處理,土地利用是必經之路。
污泥產業政策與標準總體框架成形落實有待加強
漸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視,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標準,對污泥處理與資源化利用進行扶持與引導。但污泥市場在經過幾年持續升溫后,2012年市場關注度與活躍度均有所降低,商業模式無法突破,產業發展遭遇瓶頸問題。業內不少聲音認為,國家對于污泥的專項政策與標準規范尚不明確是造成產業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
截止到2010年底,全國城鎮污水處理量343億立方米,每年吐出的“脫水污泥”則接近2200萬噸,其中80%污泥未得到處理。為緩解污泥問題的嚴峻形勢,國家近年來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指南的文件,具體如下圖。
2009年國家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運營單位負責污泥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文件同時提出技術路線選擇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2010年環保部發布的可行技術的指南,提出了可操作的四個污泥處理處置*可行技術路線——污泥消化*可行技術、污泥堆肥*可行技術、污泥土地利用*可行技術、污泥干化焚燒*可行技術,并強調關注處理處置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隨后2011年建設部和發改委發布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從節能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給出了各項處理處置技術的優先順序。
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政策和泥質標準總體框架基本建立,但目前這些政策與標準落實并不到位,實際可操作性有待加強。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王洪臣認為,“我們缺少一套切實可行的標準,與偏虛的技術指南類政策相比,一套切實可行的標準對產業的發展更有裨益。技術指南中雖提出污泥處理處置要優先研究污泥土地利用的可行性,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時,考慮采用焚燒及建材利用處置方式,但進入土地的合理標準與焚燒的環保要求等細節問題并未明確,企業在項目實踐中容易遇到困惑,從而導致政策與技術指南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
專家表示,決定行業整體發展方式的專項產業政策尚不明確,尤其在投資體制、服務模式方面更是缺乏明確指向,造成政策落實難、產業發展難的困境。同時,他表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尚未像污水處理領域劃分清晰,污泥處理處置也難以直接承接污水處理的商業模式,支付模式、政府采購模式較為模糊,行業的融資、盈利模式無法突破。目前污泥領域中較為穩定的商業模式尚未體現,具有代表性的成功交易案例數量也有限,市場持續發展的活力受到嚴重制約,導致產業一定程度上“由熱轉冷”。
一直以來,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與案例備受關注,但技術路線與工程案例需要具體明確、切實可行的政策與標準體系來指導與規范,政策與技術要雙管齊下,相輔相成;推動行業持續發展,更需尋求商業模式的突破及投資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政策明朗、技術進步、投資清晰、管理明確,只有多管齊下,才能真正推動整個產業實現持續、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