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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萬安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閱讀:264發布時間:2023-1-7
(1) 新(改、擴)建醫院,在設計醫院污水處理系統時應考慮將醫院病區、非病區、傳染病房、非傳染病房污水分別收集。
(2) 特殊性質污水應單獨收集,經預處理后與醫院污水合并處理,不得將特殊性質污水隨意排入下水道。
無實測數據時,醫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水量和設計水質可類比現有同等規模和性質醫院的排放數據,也可根據經驗方法或數據進行計算獲得。
有特殊用水需求的醫院,污水排放量可根據特殊用水需求情況適當增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水量應在實測或測算的基礎上留有設計裕值,設計裕值取實測值或測算值的10%-20%。
(1) 按用水量確定污水處理設計水量
新建醫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水量可按照醫院用水總量的85%-95%確定。醫院用水量可根據GB50015醫院分項生活用水定額和小時變化系數確定。醫院污水處理工程設計水量計算公式如下:
(2) 按日均污水量和變化系數確定污水處理設計水量
新建醫院污水處理系統設計水量亦可按日均污水量和日變化系數經驗數據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當醫院污水無實測數據時,可參考下表的經驗數據。
醫院污水水質指標參考數據(單位:mg/L)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GB 18466-2005中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GB 18466-2005中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GB 18466-2005中表2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GB 18466-2005中預處理標準。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中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中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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